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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保密协议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

来源:云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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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保密协议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

某公司HR问:我司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请云梅律师给予解答。谢谢。

云梅律师答:《劳动合同法》规定仅有两种情况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一是劳动者违反关于服务期的约定,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技术培训而要求劳动者在该单位服务一定年限的情形;二是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约定。除了上述两种情形,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约定其他任何形式的违约金。

应该指出,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存在很大区别:

1.保密义务是要求劳动者不能泄露商业秘密等相关保密事项;而竞业限制则要求劳动者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能从事与原单位同类业务或者产品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也不能自己开办上述业务;

2.用人单位无义务给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支付保密费,且支付保密费与否不影响员工遵守保密约定;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根据保密协议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劳动者可按照法律规定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或要求用人单位全额支付补偿金。

3.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而保密义务的期限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如一年、两年、甚至五年。

如果劳动者违反了未规定竞业限制义务的《保密协议》,可否约定违约金条款?对该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和做法。如未约定违约金条款的,现行法律法规又如何保护用人单位利益呢?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赔偿办法》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两种损失或者说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一是按照实际损失计算;二是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作为补充,还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被侵害人因调查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

因此,在劳动者违反了未规定竞业限制义务的《保密协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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