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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婚姻许县委律师电台节目之包办婚姻酿悲剧

来源:许县委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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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办婚姻酿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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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给大家介绍的是一起因包办婚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因起的案例,湖北的杨珍被父亲杨良暴力包办婚姻导致杨珍被张广强奸和拘禁案件,杨珍的父亲的行为是犯罪吗?张广的行为如何如何定性?两人应否承担责任?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们一起进入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湖北的张广高中毕业后虽未考上大学,但聪明好学,掌握了维修技术,经常走村串户为村民修理家电、农机具,收入较好,由于他脸部有一红色“胎记”,虽经人介绍几个对象,均嫌其貌不扬而未能成功,他的远房亲戚杨良,因丧偶又多病,与其20岁的漂亮女儿杨珍相依为命,生活困难。张广为讨得杨家父女的欢心隔三差五到杨家送点钱物,在杨家面前显示其钱大气粗的架势,并表示今后在经济上大力帮助,使杨家父女感激不已,随后张广委托媒人带着礼物去杨家提亲,杨良认为,虽然张广相貌丑陋,但聪明、勤劳、又有手艺,收入可观,女儿许配给他,不仅生活有靠,而且会得一笔丰厚的彩礼,便不经女儿应允,作主应了这门亲事,回来女儿激烈反对,后来张广称不嫁我女儿也可以,把我帮助你家看病等帮助款1万无返还,否则你们父女就别想好过,杨良无奈只得硬劝女儿答应婚事,女儿不从便遭到父亲杨良的打骂,称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古以来是天经地义的规矩,必须听从,婚期将至,杨珍跑到其舅家躲藏,被其父押回看管,结婚当天杨良对张广说“人我交给你了,你用什么办法叫他给你成亲我不管,”后由张广找来两人抬走杨珍,而后杨珍舅舅见杨珍未按风俗回门,担心外甥女受到折磨,去张广家看到外甥女捆在床上,当即要求恢复杨珍的人身自由,张广声称,她是我用3万元买来的,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你无权干涉。其舅只好向当地警方报案,要求解救,派出所立即出警,并将杨珍解救,使其恢复了人身自由。随后警方拘捕了张广和杨良。

主持人:这是一起发生在农村中因父亲包办婚姻的案件,我们在以往的节目里,讨论过多起婚姻家庭方面的案例。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杨良自称儿女婚姻要全听父母之命令的思想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能认定为违法犯罪吗?张广经杨珍父亲同意押解杨珍结婚的行为能构成犯罪吗?我们仍然请来专业的律师一起参与对案例的现场讨论,今天我们邀请到的嘉宾是来自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的       律师,首先我们请出县委律师,你好,许律师。

许县委律师:主持人你好!

主持人:在今天的案子里杨良包办婚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许县委律师: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以婚姻索取财物。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刑事案件,包办买卖婚姻是我国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本案中的杨良,不顾女儿杨珍的反对贪图财物,不惜用打骂等手段,强迫其女与张广结婚,实质上是将女儿作为商品出卖,是典型的买卖婚姻的行为,包办婚姻、买卖婚姻都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像杨良这种严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

主持人:对张广的强制把杨珍带回强行成亲的行为并捆绑作法,法律对其行为应该如何评价?

许县委律师:张广强行把杨珍带回成亲违背了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的行为,对其捆绑限制了杨珍的人身自由,又构成非法拘禁的行为。

主持人:非法拘禁这个词在我们生活中经常听到,到底什么情况下才算是非法拘禁呢?

许县委律师:非法拘禁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的权利,公民身体的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活、生产和学习的保证,失去了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主持人: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听或看到到两人开玩笑,一个人把一个人关到了屋里,关到屋里的人就说你非法拘禁我,司法实践中非法拘禁达到什么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许县委律师:如果要达到非法拘禁罪的话须达到严重情节,比如同事之间开个玩笑轻微的拘禁是构不成犯罪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达到严重程度、犯罪的目的,手段、时间等来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比如说达到24小时才构成定罪的,拘禁半天,或者几个小时则构不成非法拘禁罪的,但可依据《治安处罚法》则构成违法的,要受到治安处罚的。

主持人:回到我们案子上来,最后杨良和张广是否受到了刑事追究了呢?让我们关注法院的判决结果。

许县委律师:经过审理,法院最后认定杨良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三年执行;张广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四年。

主持人:他们也算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在这起案件中杨珍的父亲杨良所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种封建礼教的思想,对他来说起到了很大程度的作用,在这种思想下硬是把女儿嫁给了他不喜欢的男人,最后害了女儿也害了自己。

许县委律师:是的我们受二千多年的封建思想的影响,对这方面还或多或少地受这种思想的影响,特别是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这种思想还在一部分人中存在。我们国家封建时代,推崇的儒家的仁义礼孝。父母是带子女来到世界上的人,所以子女的人生要听从父母的安排,才能体现孝道。这种习惯流传很久,也就变成古代的一种习惯了。

主持人:是的,这种习惯到了现在社会就有点滞后了,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当时社会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是因为在古代,女子抛头露面的机会是很少的,生在官宦之家的千金小姐,一般在出阁之前是在自己的闺房内,学习琴棋书画,织补刺绣之类的针线活,所以小姐的闺房一般又称绣楼。生在贫苦的家庭,女儿可能随着父母做些活计,但也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为人父母者,要担起生活的重担,能更多地接触到社会,所以婚姻以父母之命倒也在情理之中。再者,之所以选择父母做为儿子婚姻大事的“代理人”。一是因为父母人生阅历较多,二是因为普天下的父母都是希望自己的儿女将来幸福。可做为父母的也不应该不顾儿女的感受,把自己认为的幸福强加于儿女身上,要知道每个人的幸福观是不一样的,特别是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物质条件的丰富,信息化时代的进步,给我认知社会,对人与人的了解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再让我们回到那比较落后的年代去,用落后的思想去指导人的行为可能就与当今社会不相适应了。

许县委律师:是的,安照当时的社会习惯是合理的,拿到当代去遵从就有点违背人权了,现代我们社会的发展,给我们提供了交流的平台,人与人交往不再受古代哪种各种客观环境制约,而且现在社会以权利为本位,讲究的是自由,平等、人权,一个成年人对自己有完全的婚姻自由权,一切违背他人意愿,强加之上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正如案例中的杨良,张广把自己的意愿强加在杨珍身上,最终要受到法律惩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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