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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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宁波

擅长:涉外纠纷,公司企业

民间借贷中的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徐汇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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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婚姻存续期间;举证责任;


案例:

2015年12月19日向王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王借款人民币35000元,并约定20天归还。借款到期后周分文未还,为此王某将周某与其前妻郑某诉至法院。郑辩称,双方离婚时已经对借款做了约定,谁借谁还周某的借款应当由自己归还。另外,对周某的这笔借款郑某表示并不清楚,且周某经常赌博,借款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不愿归还该借款。

另查明,周某郑某20031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526日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对外债权债务各人自理。


律师意见: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周某向王某借款人民币3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周某理应及时归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故王某所诉借款虽为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且两被告离婚时已就家庭债务作了约定,但该借款仍应当按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夫妻之间对债务约定的效力仅限于夫妻双方,对第三人不产生拘束力,但若郑某清偿了对外的夫妻连带债务则可以依据协议中的条款向周某追偿。此处原告诉称,合法有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出借人王某持有周某出具的借条,可以推定借款关系的存在。郑某虽然认为该借款系周某的赌债,且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且遭到王某的否认、并称该款系周某为郑某承包装修作周转资金所借。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故该借款虽为郑某与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且郑某与周某离婚时已就家庭债务作了约定,但该借款仍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郑某与周某共同偿还。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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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徐汇文
  • 执业律所: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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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302*********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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