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琼泉律师

邓琼泉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交通事故,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离婚案答辩状

来源:邓琼泉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21
人浏览
离婚案答辩状


    答辩人:何某艳,女,汉族,  年 月  日生,住邵阳市大祥区**路1号  单元  号。
    被答辩人:龙某托,男,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市紫竹林  号附  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起诉离婚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尚好,不具备离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大祥区法院在2014年的判决书中已查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1994年7月份期间,在参加高中夏令营活动期间相识,建立恋爱关系,于2003年2月10日登记结婚,这充分说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经过了9年的充分了解,积累了9年的感情才结的婚,可谓婚前充分了解,感情基础极其深厚。接下来又经过4年的相濡以沫的厮守,生了儿子龙湘源,这更加强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维系夫妻感情和家庭和睦的纽带。虽然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都没有固定工作,常年在外谋生奔波,彼此聚少离多,但这是现代生活的常态,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虽然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为了谋生工作不在一起,但一直有电信之间的沟通。
    二,虽然答辩人不同意离婚,但也愿意通过此次诉讼,把夫妻共同财产查明一下。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2003年2月登记结婚,2009年8月,在津市市买了28.47平方米的门面一间(详见答辩人提供的房产档案);2010年12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又开了东莞市某英贸易有限公司,投资款是9万元,具体由被答辩人在负责经营;另外,被答辩人还借了答辩人47000元钱至今还有3.7万元未还给答辩人。夫妻之间没有对外债务。
    三,虽然答辩人不同意离婚,但也愿意就婚生小孩龙某源的直接抚养情况说清楚。
    婚生小孩龙某源是在答辩人经常居住地邵阳市出生的,出生后至今一直与答辩人一起在邵阳市生活学习,被答辩人常年在外地,很少与龙某源在一起,父子之间没有什么感情,所以只能由答辩人继续直接抚养龙某源,被答辩人应负起做父亲的责任,及时主动地支付抚养费,每月至少支付1400元。


                                        答辩人:


                                     2015年8月   日

以上内容由邓琼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邓琼泉律师咨询。
邓琼泉律师
邓琼泉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979人好评:1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邵阳市红旗路,美地公元写字楼24楼23B02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邓琼泉
  • 执业律所: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05*********59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邵阳市红旗路,美地公元写字楼24楼23B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