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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秘密权确立的正当性

来源:郑全美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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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秘密权确立的正当性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入世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正逐步走向新局面。商业秘密权属于知识产权,存在于工商企业。工商企业作为市场经济运作和发展主体,可以没有专利权,没有版权,小企业甚至连商标权都可以没有,但是,所有企业的技术、经营都有自己的一定特色,这一特色往往形成商业秘密,企业便有了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持有人为什么可以享有商业秘密权?本文从商业秘密权确立的法哲学基础和法律依据两个方面,论证商业秘密权确立的正当性。

[关键词]商业秘密权;确立;法哲学基础;法律依据

 

一、法哲学基础

在英国1688年革命前后,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和自由主义政治的发展,出现了以英国洛克(John Locke)为代表的自然法理论。在洛克的自然法理论中,他的财产权劳动理论很是出名。洛克认为,某人把劳动掺加到劳动对象中时,劳动就使劳动对象摆脱了自然共有状态,他就可以拥有该物,拥有了该物的私人财产权。洛克的《政府论》清楚地向我们展示了他的财产权劳动理论的实质内涵: ()上帝将天堂留给了自己,而将地上的一切赐给了全人类所共有;()每一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拥有所有权;()每一个人的劳动只属于他自己;()当人们将他的劳动与处于共有状态的某个东西混合在一起的时候,他就取得了该东西的所有权;()但人们在取得财产权时必须留有足够多的同样的好东西给他人共有,同时以不造成浪费为限。[①]

财产、财产权以及劳动的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呈动态发展态势。从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可见,早期的人们将“摆脱自然状态”称为劳动。先占在市民社会就是一种劳动,“因为自然理性要求以无主之物,归属最先占有者。”[②]在马克思的理论中,劳动有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之分。从劳动的质的规定性来看,还可以区分为创造性劳动与非创造性劳动。那么商业秘密究竟凝聚着人类怎样的劳动呢?

目前,虽然商业秘密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界定,但对于商业秘密的本质的描述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国际上通常将商业秘密界定为种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特定信息。[]许多国家的法律均规定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技术秘密是指具有一定经济价值且不为公众所知晓的有关产品生产制造方面的技术信息、技术数据和技术知识,包括产品的设计和配方、产品制作的工艺、程序和方法等信息。[④]而经营秘密则是指经营者未公开的、能够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管理中的各类信息,包括经营者的财务、投资、采购、销售、人事、组织、分配等信息。[⑤]通常认为,技术秘密的创造性劳动没有象专利那么高,但是,创造性也是其本质特征之一。而有些经营秘密如客户名单等虽然谈不上创造性,但毕竟也凝聚了人类的智力和脑力劳动。因此,商业秘密凝聚着人类的复杂劳动,这种劳动有部分属于创造性劳动,部分属于非创造性劳动。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同样为商业秘密权的确立提供了法哲学基础,商业秘密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权利。

二、法律依据

(一)以合同理论保护商业秘密

早期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理论是合同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大陆法系国家强调合同的作用,尤其是明示合同的作用,商业秘密诉讼往往以书面合同的出示及内容决定案件的判决结果。英美法系国家早期也是强调合同的作用,司法实践要求以当事人之间的明示合同为判决依据。后来,英美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普通法的衡平原则创设了默示合同理论。以该理论保护商业秘密的国家,商业秘密的持有人与对方当事人必须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同之债,商业秘密权是一种合同债权。笔者认为,在以合同理论保护商业秘密的国家,商业秘密作为一种财产权客体加以保护。

()以侵权理论保护商业秘密

在美国,破坏保密关系的侵权行为理论曾经在商业秘密保护理论中占主流的观点。美国在1939年的《侵权行为法重述》中部分地接受了该理论,该法律第757条规定,任何人泄露或使用他人因信任他而透露给他的商业秘密构成失信的即应向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法方式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涵盖的范围较广,不仅针对有明示及默示合同义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还针对不存在合同关系的第三方,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从事了法律规定的行为,造成了权利人的商业利益损失,而且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该侵权行为就成立,侵权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侵犯的是什么权利,是物权还是债权?笔者认为,不管侵犯的是物权还是债权,商业秘密均作为一种财产权客体加以保护。

(三)以反不正当竞争理论保护商业秘密

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是目前许多国家倾向采取的方法。如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日本1990年修订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瑞士1986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均规定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该理论认为,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违背了诚信原则,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行为人应受到相应的惩罚。这种理论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保密关系,只要有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要受到制裁。这种理论除了让侵害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外,还承担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该理论不予说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约还是侵权,但主要还是采取了民事责任的救济措施。因此,笔者认为,不管是违约还是侵权,法律都暗示商业秘密持有人拥有的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权利。

(四)以产权理论保护商业秘密

20世纪50年代以后,商业秘密权被认为是一种知识产权或无形财产权的理论被许多国家接受。美国1978年《统一商业秘密法》及英国1981年的《保护秘密权利法案》均指出商业秘密权是知识产权。如前所述,许多国际公约均规定了对商业秘密权给予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一样:知识产权本身是民法对无形知识形态的无形财产进行法律化和权利化确认的结果,是从物的所有权中分离出的新的、独立的财产权形态。尽管知识产权具有客体的非物质性,但其民事权利性或者说私权性与物权、债权并无实质性区别。[]在没有将知识产权和社员权从财产权和非财产权划出来时,通常说,以享受社会生活中除人格利益和身份的利益以外的外界利益为内容的权利都是财产权。现在可以将财产权界定为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因此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属性,商业秘密持有人拥有的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权利。 

综上所述,商业秘密权从权利的来源看,它是一种自然权利,劳动是商业秘密权产生的源泉,从权利的依据看,它是一种法定权利,法律规定是商业秘密权产生的依据。商业秘密权之所以被视为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权利,源于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和稀缺性,具备财产的要素。商业秘密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价值性,同时商业秘密权的获得需要付出很大的成本,商业秘密只能为少数人所拥有,具有稀缺性。价值性和稀缺性使商业秘密构成了经济学上的资源,并成为了法律上财产权的对象。[]虽然商业秘密权可以被多个权利人所拥有,但这并不影响商业秘密的排他性,正如财产共有并不影响财产权的绝对性一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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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巴里·尼古拉斯著:《罗马法概论》(第二版)[M],黄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月版。

[4]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0月版。

[5]何真、唐清利著:《财产权与宪法的演进》[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1月版。

[6]梅夏英著:《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5月版。

[7]吴汉东、胡开忠著:《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9月版。

[8]朱景文等著:《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月版。

[9]许崇德等著:《宪法》(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4月版。

[10]史尚宽著:《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3月版。

[11]梁慧星著:《民法总论》(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 7月版。

[12]王泽鉴著:《民法总则》[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1月版。

[13]王利明主编:《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4月版。

[14]吕鹤云等著:《商业秘密法论》[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9月版。

[15]张玉瑞著:《商业秘密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10月版。

[16]张耕等著:《商业秘密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64月版。

[17]戴永盛著:《商业秘密法比较研究》[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1月版。

[18]孔祥俊著:《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7月版。

[19]孔祥俊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5月版。

[20]孔祥俊著:《WTO知识产权协定及其国内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月版。

[21]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月版。

[22]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0月版。

[23]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6月版。

[24]冯晓青主编:《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2月版。

[25]吴汉东等著:《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3月版。



[]邓恒:《洛克财产思想简评》,《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6月第18卷第6期,第38页。

[][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12月版,第50页。

[]冯晓青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2月版,第395页。

[④]冯晓青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2月版,第399400页。

[⑤]同注①,第400页。

[]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1月版,第42页。

[]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4月版,第102页。

[]付慧姝、陈奇伟:《论商业秘密权的性质》,《南昌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第2页。

[]张玉瑞著:《商业秘密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10月版,第3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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