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武传律师

刘武传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房产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征地拆迁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来源:刘武传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9
人浏览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实践中,对于到底是以故意伤害罪还是以故意杀人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往往会存在一些分歧。通常情况下,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故意杀人罪侵害的是他人生命权,一般较易区分。但在有些情况下区别就比较困难: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既遂。二者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且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未遂。二者在主观上也同属故意犯罪,但客观上都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等情况

依据刑法与两罪的犯罪构成来看,显然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等同。同样,也不能将杀人未遂同故意伤害混为一谈。对于故意杀人未遂来说,没有将人杀死,并非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愿作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为。被害人没有死亡是出于意料之外,完全违背其主观意愿的。而在故意伤害情况下,被害人没有死亡,完全是在行为人的意料之中。
  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那些目无法纪、逞胜好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一类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尽管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没有利害关系,犯罪人主观上也没有明确的杀人动机和日的,但行为人在行凶时,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关心的态度。所以,应按行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行为的性质。致人死亡的,就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损害他人身体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内容问题属于主观思维意识范畴。主观意识支配、制约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意识、检验主观意识。因此,要正确判定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全面综合、分析案件的各种事实情况。不能简单地根据某一事实做结论。


 

以上内容由刘武传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刘武传律师咨询。
刘武传律师
刘武传律师
帮助过 1557人好评:13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东区8号楼2703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武传
  • 执业律所: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101*********17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东区8号楼2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