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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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淮安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打官司无需举证的事实

来源:朱剑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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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知道,打官司当事人主张事实、进行辩论不能空口无凭,得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并不是主张的所有事实当事人都得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因此,在打官司时,如有涉及到上述五个方面的事实时,只要向法院表述清楚即可,无须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搜集证据来证明这些事实,而应把主要精力放在收集其他需要证明的相关事实的基础上。

需要注意的是,无需举证不是不要证据。不能因为法律规定了上述五个方面的事实无需举证,在平时的民事活动中就不注意去惧和保存有关证据。“无需举证”是有前提的。比如,第一项事实无需举证的前提是对方当事人对一方当事人的陈述不表示承认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就必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又比如第四、五项事实的前提分别是“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和“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当事人就应该提供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或有效公证书,来给法庭审查核实。因为证据必须同时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你提供不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和有效公证书,你所主张的事实,就没有“无需举证”的根据,也就是说不能说明你所主张的事实属于“无需举证”的范围。因此,虽然法律规定了前述五项事实无需举证,但平时在开展民事活动中或发生官司时,仍需注意收集和保存好必要的相关证据,做到有备无患。对能证据案件事实的证据掌握得充分些,不但可用铁的证据事实迫使对方承认案件事实,同时可以更有力地说服对方,使对方输得心服口服,自己赢得理直气壮。

当你所主张的事实能说明符合“无需举证”所列举的范围,就可省去打官司时很多麻烦,更有利于促进和提高诉讼效率,在平时的民事活动和打官司时,很值得多留心这些无需举证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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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朱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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