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永清律师

程永清

律师
服务地区:安徽-合肥

擅长: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与日本邮船公司对决——我办的一起海事案件

来源:程永清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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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2006年1月4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安徽霞珍羽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霞珍公司)出具了在编号为PYIE200634019300000024号保险单,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109948美元,保险的货物为羽绒毯和PVC包,运载工具为CALIFORNIA MERCURY 56E01号货轮,保险区间为中国上海至加拿大多伦多。2006年1月5日,霞珍公司就前述货物委托上海佳溢物流有限公司(下称佳溢公司)于日本邮船(中国)有限公司处订舱,佳溢公司代理LOCHER EVERS INTERNATIONAL签发编号为NYKS4694738 JY06MP0040号提单,该提单注明托运人为霞珍公司,收货人为WESTEX,集装箱号为NYKU4531344,主要承运人为NYK SHANG。2006年1月7日,日本邮船(中国)有限公司就前述货物装船,并代理日本邮船株式会社(下称日本邮船)签发编号为NYKS469473982号海运提单。该提单注明托运人为佳溢公司,收货人为LOCHER EVERS INTERNATIONAL,集装箱号为NYKU4531344。2006年1月16日,涉案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日本邮船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使NYKU4531344号集装箱坠海灭失,致使霞珍公司托运的货物全部灭失。海损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经过审查,于2006年5月8日向霞珍公司支付了109948美元的赔偿款,并取得了对日本邮船的追偿权。保险公司就以上损失多次向日本邮船提出索赔,但日本邮船拒不赔偿。保险公司遂于2006年6月30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1, 2006年7月4日,上海海事法院受理此案;

     2, 2006年7月15日,日本邮船(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议异,认为根据日本邮船签发提单背面条款约定因运输引起的一切诉讼都应由东京地方法院专属管辖,认为保险公司代位霞珍公司进行诉讼,也应受该条款的约束。因此,上海海事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该案移送日本东京地方法院;

     3, 2006年7月26日,上海海事法院认为涉案货物起运港、提单的签发地均在中国上海,中国上海与本案争议有最密切的、实际的联系,故上海海事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日本邮船(中国)有限公司的管辖权议异申请;     

     4, 2006年8月3日,日本邮船(中国)有限公司对驳回管辖权议异裁定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 2006年11月1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赔付保险赔偿金后取得代为请求赔偿权利,提单上关于管辖权的约定对保险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因日本邮船(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故上海海事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6, 2006年12月7日,该案在上海海事法院进行证据交换并开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A,保险公司向霞珍公司赔付保险金的合法性和合理性;B,保险公司是否具有向两被告代位求偿的权利,及金额的合理性;C,本案货物承运人是第一被告还是第二被告;

     7, 2007年3月16日,诉讼三方在上海海事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一致的和解协议,被告日本邮船株式会社同意一次性支付保险公司8万元美元作为对保险公司的全部赔偿,上海海事法院据此下达了(2006)沪海法商初字第472号民事调解书。

     案件的疑难点: 1,管辖权问题。在诉讼前根据提单和我们调查的情况来看,日本邮船(中国)有限公司是日本邮船株式会社的签单代理人,并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告。但是考虑到仅起诉日本邮船株式会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将在日本审理,那样对保险公司来说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都将加大,甚至面临败诉的风险。2,本案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提单和货物经过多次流转。涉案的当事人有保险公司、霞珍公司、佳溢公司、香港敬朗纺织有限公司、 加拿大LOCHER EVERS INTERNATIONAL、日本邮船(中国)有限公司、日本邮船株式会社和加拿大WESTEX等8位主体。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不利于诉讼目标的实现。3,货物及涉案的提单均已流转,这一事实对保险公司很不利。4,霞珍公司是否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赔付的对象是否有问题。这直接关系到本案的胜诉与否。

      诉讼分析和措施:

      1,本案NYK承担货物灭失的赔偿责任是不争的事实,不需要在货物如何灭失及责任的承担上花精力,但是保险公司赔付后,是否能向NYK追偿成功是本案要解决的主题。2,围绕这样的主题,在确定管辖法院及法律适用上,我们考虑将日本邮船(中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之一,这样有利确定上海海事法院管辖该案件,也有利于诉讼材料送达,节省了诉讼时间;3,对案件事实进行充分分析,选择有利诉讼目的实现的案件事实,并调取相关证据证明保险赔付的合法及正当性。本案如果单纯从2份提单和货物流转来考虑诉讼,很难有好的诉讼方法。从2份提单来看,第1份提单是佳溢公司代理LOCHER EVERS INTERNATIONAL签发的,收货人是WESTEX,该提单的流转情况是佳溢公司代签发——霞珍公司——敬朗纺织品有限公司——WESTEX——LOCHER EVERS INTERNATIONAL;第2份提单的转情况是日本邮船(中国)有限公司代签发——佳溢公司——LOCHER EVERS INTERNATIONAL。货物的流转是霞珍公司——敬朗纺织品有限公司——WESTEX——NYK。从第1份提单已经有敬朗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背书转让记载及霞珍公司出具给敬朗公司的销售发票看,至少该货物已流转至敬朗公司,霞珍公司不再享有保险单项下的任何保险利益,如此则保险公司的赔付对象有问题,依法不能取得代位追偿的权利。这是我们当时面临的一个难题,而且第2份提单已经在流转到加拿大LOCHER EVERS INTERNATIONAL,无论如何霞珍公司都不再享有保险利益了。因此,诉讼遇到了很大的困难。通过对2份提单的分析,我们发现2份提单运输区间不同,NYK提单的运输区间是中国上海至多伦多集装箱场堆,LOCHER EVERS INTERNATIONAL提单的运输区间显示是中国上海至多伦多,但实际上海运输区间是别除了,可以理解其真正的区间多伦多集装箱场堆至多伦多收货人指定的交货地点。这样一来,案件有了转机。我们找到了佳溢公司的负责人,让佳溢公司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说明NYK提单虽然是签发给佳溢公司,但实际托运人是霞珍公司。这样起诉NYK的主要依据是其签发的提单,从而避开LOCHER EVERS INTERNATIONAL提单中对保险公司不利的事实。4,辩明法律关系及事实,力陈保险公司赔付的合法性及追偿的合法性。在开庭的时候,NYK的代理律师称提单和提单项下的货物已经发生流转,因此,霞珍公司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的赔付不是合法的,因此不能取得代位求偿的权利。我们反驳说,LOCHER EVERS INTERNATIONAL提单与保险公司诉NYK没有任何关系,该提单是为方便收货人WESTEX在多伦多提货而由LOCHER EVERS INTERNATIONAL提前委托佳溢公司代签发,其真正的责任区间是多伦多集装箱场堆至多伦多收货人指定的交货地点。该提单与NYK签发的提单没有法律上的联系,NYK不能据此提单流转的事实来抗辩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起诉的依据是NYK签发的提单,该提单直至涉单货物坠海时还在霞珍公司定舱代理人佳溢公司,后由佳溢公司直接将该提单交给霞珍公司,即提单尚没有流转(NYK无法举出证据证明该提单已流转的事实)。因此,霞珍公司作为NYK提单的实际合法持有人,当然具有提单项下货物的保险利益。在庭审时,NYK律师要求看霞珍公司的货物买卖合同,我们称当时是电话联系的口头合同,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实际上有敬朗纺织品有限公司发给霞珍公司的购货单传真件,如要作为证据提供,还要举证WESTEX与敬朗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并可能要公证认证,将使案件节外生枝,且没有必要。)5,艰难的调解。当案件朝着有利保险公司的方向进展时,海事法院法官却提出调解意见,并称如果不同意调解,该案可能要变更案由再开庭审理,就算NYK败诉了,他们还可以上诉,完了还要申请强制执行,况且,判决未下来之前,保险公司也有败诉的风险。总之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最终解决问题。后经请示保险公司,同意接受调解。经过努力的谈判,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是NYK愿意一次性支付保险公司8万美元赔偿款。

      总结:该案最终和解成功是基于我们对案件充分的分析和对相关证据的严格审查。

      通过办理该案件,我们总结以下两点:1,保险公司在处理该类案件中,要注意审查赔付对象,要审查真正的保险利益人是谁,保险赔付要合法、正当。通融性赔付后再主张代位求偿一般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2,出现该类保险索赔情况时,最好尽快会同律师等相关人员进行参与赔付,并收集有利于追偿的相关证据,尽早进行追偿,因为提单项下货损货差纠纷案的诉讼时效只有一年时间,时间紧迫。另外,作出保险赔付前,力争索赔方配合提供较完整的证据材料,以方便诉讼。

                                                                                  程永清律师(作者原著,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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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程永清
  • 执业律所: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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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401*********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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