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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存续期间,原夫妻一方为己私自借债,应当由谁承担偿还责任?

来源:黄象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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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存续期间,原夫妻一方为己私自借债,应当由谁承担偿还责任?

案例:

  某市黄某于2008年5月与政府林某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黄某染上赌博恶习,背着林某,以自己的名义向王某借了10万元由于赌博和高利贷。黄某和林某离婚时,黄某也没有把借款一事告诉林某。借款到期后,王某找黄某还钱,但此时的李某因赌输光了钱,而放出去高利贷又收不回来,自己已无力还债。王某无奈便把黄某和林某告上了法庭。

王某在法庭上认为,黄某有责任和义务偿还所借的款,因黄某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借的钱,应属黄某与林某夫妻间共同债务,林某也有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黄某亦认可借债还钱。但其借钱时已和林某分居,李某并不知情,所借得的钱都拿去赌和放高利贷了,没有拿回家一分钱,目前无力偿还。林某则答辩说,黄某借钱时没有告诉他,也没有经他同意,而且是在分居期间借的,家里没有得到黄某拿钱回来,黄某所借的钱全部都拿去赌了。王某借给黄某的钱应当是黄某的个人债务,应由黄某承担,与林某无关。为此,各方为自己的主张向法庭举了证据并发表意见。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借款时与林某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遂判决黄某、林某共同偿还王某借款10万元。

林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请。

二审法院通过开庭审理认为,黄某借款用于赌博,属夫妻一方应个人不合理的开支所负债务,由黄某以个人财产偿还,则判决如下:1、撤销一审判决。2、由黄某偿还王某借款10万元。

评析:

本案是典型夫妻存续期间所发生个人债务应当由谁承担的案件。为何同一事实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结果?应当以怎样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来区分夫妻存续期间乙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或为个人债务?以本案为例作如下分析:

一、如何理解和确定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对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此规定明确的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界定,属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管符其实以双方或一方的名义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都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作出了具体说明。《婚姻法》所称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以及生产经营所负债务。从本案来看,黄某借的钱是用于赌博,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抚养家人,且未经林某同意,根据上述法律固定,黄某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为李某个人债务。二审法院的认定和判决是正确的。

二、如何理解和确定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之外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对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作了具体的规定,即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凑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它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根据本案看,黄某未经林某同意,独自借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收入也未用于家庭生活,其性质是属于典型的个人债务。

三、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认定错误之处。

1、在事实上认定错误。

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无限制地扩大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外延,即适用范围,而相对无限制地缩小了“夫妻个人债务”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说,按一审法院的观点,凡是夫妻一方无论是为什么借债,用途是什么,只要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借的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本案中,一审法院没有顾及到黄某借款的目的和用途,片面地认定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借的款项就是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认定对路某来说是不公平的。

2、在法律上理解和适用错误。

一审法院在事实审理中的认定错误很大程度上是对法律片面地理解和适用,一审法院用于定案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即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此规定,一审法院错误的理解为,只要债权人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借的债务主张权利,都按夫妻共同债务来认定。而该法条真正的含义是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2条的基础上理解的。正确地理解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共同生活和家人所需所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2条已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而最高人民法院是基于此条法律作出的上述司法解释,在适用上应当结合一起运用。一审法院错误之处是把基本法与司法解释分开理解,从而导致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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