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磐律师

丁磐

律师
服务地区:四川-成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综合,证券投资,刑事案件

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区分

来源:丁磐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08
人浏览

夫妻共同财产有:

1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注:包括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明确表示给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而,《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对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做了规定: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注:只是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个人财产有:

1《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注:即婚前赠与一般为个人财产,除非明示赠与双方。婚后赠与一般为共同财产,除非明示赠与一方。)

(四)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注:需满足两个条件 、一方父母出资; 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方名下)

3《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2款规定:由父母双方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4《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照顾子女和妇女”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以上内容由丁磐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丁磐律师咨询。
丁磐律师
丁磐律师
帮助过 44477人好评:23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三段88号汇融国际广场A座20-21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丁磐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5101*********30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四川-成都
  •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三段88号汇融国际广场A座20-2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