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区分
夫妻共同财产有:
1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注:包括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明确表示给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而,《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对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做了规定: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注:只是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个人财产有:
1、《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注:即婚前赠与一般为个人财产,除非明示赠与双方。婚后赠与一般为共同财产,除非明示赠与一方。)
(四)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注:需满足两个条件 ①、一方父母出资; ②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方名下)
3、《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2款规定:由父母双方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4、《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照顾子女和妇女”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