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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诈骗罪数额执行标准

来源:丁磐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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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诈骗罪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川高法(2002105

【发布日期】2002.05.14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3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作案动机和手段恶劣的;

 

2)多次行骗造成恶劣影响的;

 

3)致使被害人受损而生活困难的;

 

4)拒绝退赃、偿还债务和赔偿损失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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