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行 政 起 诉 状
来源:王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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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韩**,女,汉族,农民,19 年 月 日出生,住**区乡张村142号,系李**之妻
代理律师:上海君然律师事务所 王军 律师 135 0180 99 23
被告:**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李忠礼 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撤销黄人社工认字[2012]第02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2、责令被告重新做出工伤认定。
事实和理由:
李**,男,汉族,1965年10月4日出生,生前系**集团有限公司职工。2012年1月25日(农历正月初三)15时许,李**在上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沿临*商路复线由南向北行至变电站处,与沪RF1010号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李**当场死亡。后经**区交警大队认定李**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2012年2月2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2年3月12日被告做出黄人社工认字[2012]第027号决定书对此次事故不予认定工伤。
原告认为,李**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负非主要责任,且当日是大年初三,是法定节日,待客饮酒是当地风俗习惯,不属于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情形。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具状人:
2012年 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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