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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即便无效,工资仍需支付

来源:邱霄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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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钟政从某高职学校毕业后,多次求职均未如愿。一次,某公司招聘学历为本科以上的销售人员,钟政为得到该岗位,在自己的简历上写其毕业于某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果然,该公司录用了钟政,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2800元。但一年之后,该公司发现钟政提供的是虚假简历,遂以其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并拒付钟政的当月工资2800元。钟政认为,自己不符合法定可解除合同的条件,遂提起仲裁,后诉之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2800元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劳动合同是钟政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是无效合同,对钟政要求给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该公司应支付钟政2800元工资。

律师点评:

我国《劳动法》第18条和《劳动合同法》第26条均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均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本案中,钟政的虚假简历起了关键的作用,依照劳动法律的规定,应认定这份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认定为无效后,其法律后果是什么呢?《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因此,法院判决该公司应支付钟政被解聘的当月的工资2800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案中,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是钟政实施了伪造学历的欺诈行为,过错在钟政一方,该公司并没有过错,所以,该公司无义务向钟政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驳回钟政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还应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6条的规定,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因为劳动者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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