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群英律师

薛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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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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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学习指导

来源:薛群英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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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学习指导

  ——薛群英

 

说明:本《复习指导》利用的是“抽骨式学习法”,即将每门课程中抽出其“起骨干作用”的问题进行“研究性”学习,力争将课文“抽出骨架”、“学精吃透”!因此,本《复习指导》从“名词解释”题、“简答(或论述)”题、“有关的问题”三方面进行辅导。本人认为,“名词解释”的知识含量,占课程总的知识含量的50%60%,是十分重要的知识点。因此希望考生将此作为重点学习、理解!“简答题”则主要掌握“某问题的”特征、作用、联系、意义等;“有关的问题”则主要让学生掌握重点历史事件、重要时间和地点、第一次提出、代表任务等等。以求对课文实行“吃透性”学习,使学生顺利通过考试。

我期望着我的辅导给学生带来学习兴趣,预祝学生顺利通过考试!

 

    第一章:一、名词:1、婚姻 2、家庭

    二、简答: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是:2、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的关系:3、中国的男子普通要受的有系统的权力的支配的种类:4、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特征:5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的主要表现在:

    三、有关问题:1、婚姻家庭是与一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2、婚姻家庭(广义)包括: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各种家庭  3、婚姻家庭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4、婚姻家庭(广义)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  5、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是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史上的伟大变革。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是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真正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制度  6、婚姻家庭法大致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即诸法合体时期的古代婚姻家庭法近现代的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庭法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50413通过,自同年51起公布施行。  8、《婚姻法》第1条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9、《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于1980910通过,自198111起施行。  101980年婚姻法是在原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和新的情况,新的问题修订的。它保留了原婚姻法中许多行之有效的规定,同时又适应着社会生活的变化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需要,在内容上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第二章:一、名词:1、婚姻家庭法 2、婚姻自由 3、包办婚姻 4、买卖婚姻 5、借婚姻索取财物 6、一夫一妻制 7、重婚 8、男女平等

    二、简答:1、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主要有:2、从调整对象看婚姻家庭法的特点:3、婚姻家庭法的原则有:4、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可加以说明的方面有:5、在认定和处理重婚时应注意的问题有:6、婚姻家庭领域里的男女平等的内容:

    三、有关问题:1、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关系按其性质可分为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两大类。  2、婚姻自由的口号首先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过程中提出来的。  3、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法律对除包办、买卖婚姻外的各种干涉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违法行为的总称。  4、我国《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5、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有: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②保护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③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章:一、名词:1、亲属 2、配偶 3、血亲 4、自然血亲 5、拟制血亲 6、直系血亲 7、旁系血亲 8、姻亲 9、亲等

    二、简答:1、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2、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3、我国婚姻法中的代数计算法:4、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的原因:

    三、有关问题:1、以亲属之间的联络系统(亲系)为根据,可将亲属分为男系亲和女系亲父系亲和母系亲直系亲和旁系亲  2、血亲分为:直系血亲旁系血亲  3、姻亲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4、中国古代长期实行的、用服制表示亲属等级的方法。

    第四章:一、名词:1、婚姻的成立 2、掠夺婚 3、有偿婚 4、聘娶婚 5、法定婚龄 6、中表婚 7、婚约 8、无效婚姻 9、事实婚姻 10、入赘

    二、简答:1、婚姻成立在诸多法律上的效力有:2、婚姻成立的要件和种类有:3、“双方完全自愿”的含义:4、结婚合意的有效条件:5、结婚的禁止条件:6、结婚登记的意义:7、晚期型婚约的特点:8、我国对待婚约的态度和有关处理原则是:9、婚姻无效的原因:10、确认婚姻无效可兼采的程序:11、事实婚姻的特点:12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为认定和处理这方面的问题规定的具体的政策界限:

    三、有关问题:1、有偿婚包括:买卖婚、互易婚、劳役婚  2、西周始创“六礼。”西周“六礼”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3、古代的结婚制度:掠夺婚、有偿婚、聘娶婚、宗教婚  4、结婚的必备条件有: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到达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  5、我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6、禁婚亲,就是禁止结婚的亲属  7、我国《婚姻法》第6条第1款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8、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9、婚前医学检查的疾病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10、结婚程序可分为:仪式制登记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三种类型。  11、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12、我国法律实行登记婚制  13、父母的婚姻无效,并不影响他们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14、如果双方当事人有共同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民法中有关共有的一般规则处理。

    第五章:一、名词:1、夫妻 2、扶养 3、妆奁制

    二、简答:1、夫妻关系的本质特征:2、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应注意哪几点?3、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4、夫妻财产约定的实质要件:5、如何理解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扶养的概念、特点)6、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规定,对夫妻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应注意的问题:

    三、有关问题:1、我国古代的礼与法,在形式上夫妻是“一体”,甚至是“齐体”的  2、《礼记·郊特牲》中说:夫妇“共牢而食,同尊卑也。故妇人无爵,从夫之爵,坐以夫之齿。”  3、《婚姻法》第9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4、《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51930年国民党政府民法第1059条规定:“子女从父姓;赘夫之子从母姓;但另有定者,从其约定”。  61896年德国民法典第1355条规定:“妻从夫姓”;第1616条规定:“子女从父姓”。  7、我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8、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外国立法例常见的有:贞操义务、同居义务、住所决定权、家事代理权等。  9、《婚姻法》第13条第2项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0、我国《婚姻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同条第2款规定:“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11、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2、从夫妻财产制的内容看,可分为统一财产制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妆奁制等。

    第六章:一、名词:1、亲子关系 2、嫡子 3、庶子 4、嗣子 5、养子 6、管教 7、赡养 8、亲权 9、非婚生子女 10、强制认领       二、简答:1、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内容:2、属于人身关系方面的亲权主要有:

    三、有关问题:1、中国古代的父母子女关系完全从属于宗法家族制度  2、亲子关系在法律上的分类:嫡子、庶子、婢生子和奸生子、嗣子、养子等。3、我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4、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5、《婚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6、《婚姻法》第18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7、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8、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9、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发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特有的权利和义务  10、《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11、《婚姻法》第19条第2款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时为止”。  12、准正的目的:为了通过一定方式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非婚生子女得因父母结婚或经法院宣告而准正。  13、《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关系,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一、名词:1、收养 2、寄养 3、立嗣

    二、简答:1、收养的法律特征:2、立嗣与收养的区别:3、收养法的立法原则:4、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对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收养合意的要求)5、可以作为送养人的公民、组织的有:6、对与生父母相关的送养问题的规定:7、对收养人的条件的规定:8、关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规定(《婚姻法》第7条、条件放宽之处有、《收养法》第7条)9、与收养关系的成立相关的其他规定有:10、收养的解销效力:11、收养无效的原因:12、收养关系终止的原因:13、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14、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理由的情形有:15、对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后果:

    三、有关问题:1、《收养法》第8条第2款规定:“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35周岁以上以及收养1名的限制”。  2、我国《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3、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4、我国《收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5、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6、《收养法》第15条第2款规定:“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7、办理收养公证并非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  8、《收养法》第20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9、为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办理公证的机关,由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  10、《婚姻法》第20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11、《收养法》第22条第1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12、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有:依诉讼程序确认依行政程序确认 

    第八章:一、简答:1、祖孙间抚养、赡养义务的履行条件:2、兄、姊对弟、妹的抚养义务的履行条件:     二、有关问题:1、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婚姻法》第23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第十章:一、名词:1、婚姻终止 2、离婚 3、七出 4、三不去 5、义绝 6、和离 7、协议离婚 8、男女一方要求离婚

    二、简答:1、义绝的情况有:2、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3、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4、离婚纠纷经有关部门调解的结果有:5、离婚案件经法院调解的结果有:6、在适用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规定时应注意的问题:7、在适用特定期间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规定时应注意的问题:8、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况有:9、我国婚姻法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理由的规定的立法依据主要有:10、如何理解关于适用离婚法定理由的司法解释14项)11、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可加以考察的方面有:

    三、有关问题:1、婚姻终止的原因:①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②婚姻当事人离婚  2、死亡宣告撤销时,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如未再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当然恢复  3、离婚的方式:出妻义绝和离处于特定缘由的呈诉离婚  4、“七出”有: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七出”之说最初见之于  5、“三不去”是“七出”进行限制,即“尝更三年丧不去”、“贱取贵不去”、“有所受而无所归不去”。  6、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7、《婚姻法》第25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8、《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9、《婚姻法》第27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0、《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规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终止妊娠的,在手术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第十章:一、简答:1、母方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2、一方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3、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哪些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5、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哪些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符合的原则:7、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具体问题时应注意哪些? 8、个人债务的含义: 9、应视为夫妻个人债务,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的债务有:10、经济帮助的条件:

    二、有关问题:1、《婚姻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生活为原则  3、《婚姻法》第30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子女抚育费的给予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5、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 6、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7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8、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9、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当依照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处理。  10、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11、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12、《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  13、《婚姻法》第33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4、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扶养义务,性质是完全不同的。经济帮助只是从原来的婚姻关系中派生出来的一种责任

    第十一章:一、简答:1、不得同外国人结婚的中国公民包括:2、外国人一方所持的证件有:3、港澳同胞须持的证件有:4、已在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同胞一方,应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的证件有:5、来大陆探亲、经商、旅游的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同胞一方,应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的证件有:

    二、有关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3、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4、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5、不在原籍登记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或原驻地、原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  6、已在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受理,依法办理结婚登记。  7、来大陆探亲、经商、旅游的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结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受理,依法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二章:简答: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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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薛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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