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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涉嫌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0-12-05 浏览量:616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肇庆市法律援助处接受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承办罗**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辩护工作。经征得被告人罗**的同意,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安排本所律师***担任被告人罗**的辩护人,参加本案一审的诉讼活动。接到指定通知后,我们查阅了法院复制的案卷材料,并到肇庆市看守所会见了在押的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对被告人应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打工期间相识、恋爱, 2009年8月下旬到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罗布村陈永洪鱼塘处帮养猪,一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发前还打算登记结婚,被告人对被害人有较深厚的感情。案发前一段时间,两人曾为一些生活琐事吵闹,被害人还用沙铲打被告人,被告人还要求老板帮忙调解,劝下被害人,可见被告人处处爱护、忍让着被害人。2009年10月20日晚案发前,受害人用十分恶毒的语言辱骂被告人,还动手抓被告人的脸,被告人气愤之余还手,受害人不是相互忍让,息事宁人,反而使用更激化矛盾的手段,走到房里桌子下拿了一把铁锤出来打被告人,致被告人罗**手臂、头部等部位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肇检刑诉[2010]11号起诉书也确认这一事实。受害人除了殴打被告人外,还不断用尽种种恶毒语言继续辱骂被告人,激起被告人的怒火。以上事实足以证实,对本案的发生,被害人自己是有明显过错的。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裁量刑罚时对上述情节予以酌情考虑。

   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本案被告人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在警方抓获被告人作讯问笔录时,被告人即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这表明,被告人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此外,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和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始终坚持诚恳的认罪态度,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办案,从未出现过不如实交代和推脱罪责的情况,更未出现过任何翻供现象。特别是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能如实地回答公诉人的讯问,态度诚恳,明确表示认罪。由此可见,被告人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其供述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得以顺利进行,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本案属激情犯罪,其主观恶意较小

   被告人本是善良之人,性格平和,在平常时候杀人这种行为他恐怕连想下都没有这个胆量,更不要说付诸行动了。但是由于自己被被害人用恶毒的语言辱骂、折磨,结合其家庭的状况,自小就痛失父亲,母亲改嫁,面对自己相爱恋人的百般言语羞辱,内心的痛苦是无法用言语形容的。案发前,被告人都是顺着被害人,以求能够得到被害人的爱,一直忍让着被害人。案发当天,被告人在被害人的打骂侮辱中,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临时产生犯罪念头,在失去理智的情况下,伤害被害人致死。其行为并不像一般的刑事犯罪一样,经过犯意阶段、准备策划阶段、准备犯罪工具,最终实施犯罪行为。本案中,从被告人开始只是用刀背砍被害人的情节看,并没有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恶意。随后在被害人的不断言语挑衅下,气愤心情在无法控制的情况下杀死被害人,其行为具有偶发性,是激情杀人,其主观恶意较小。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没有前科,是偶犯、初犯

   从本案的案卷材料可以看出,被告人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为人实在,性格善良,待人随和,雇佣其工作过的老板对其评价较好。望法院考虑被告人的一贯良好表现,从轻处罚。

   本案发生最直接的原因,是由于被害人对被告人的恶毒言语侮辱、打骂引发的纠纷,被害人有着明显的过错。被告人采取了非法的、极端的、非理智的以及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解决方法;但是这种犯罪毕竟不同于故意实施侵犯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过程中,为达到其它非法目的而实施的行为。从行为的对象上讲是特定的,从行为的时间和地点也充分说明其偶发的性质,从被告人对实施犯罪行为的态度方面来看,被告人没有刻意的掩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公安人员对其实施抓获归案后,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如实的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由此可见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已有深深的悔意。辩护人到肇庆市看守所会见他时,他也为自己当初的一时冲动后悔,并恳请辩护人替他向法官求情从轻判处,给他改过自新的机会。所有这些,较之那些对不特定的对象实施无端杀人行为,或者杀人后毁尸、破坏现场、逃避侦查等等行为,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是较轻的。

   综上所述,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属激情犯罪,认罪态度好,是初犯、偶犯。本案有酌定的从轻情节,请求合议庭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不要判处极刑,以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认真考虑并采纳。

 

             被告人罗**的指定辩护人: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         

                                                     **年*月**日  

彭志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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