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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玩枪走火 父母担责赔钱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2-11-29 浏览量:0

小孩玩枪走火  父母担责赔钱

  

本网讯:1129日,旺苍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其父母杨某、张某赔偿受害人张某各种损失73560.62元。 

20111119,家住旺苍县燕子乡青松村13岁的杨某,邀约同学张某等一行四人去他外婆家玩耍。杨某的外婆外出时将自己家的钥匙交给了外孙杨某。玩耍时,杨某用钥匙打开了外婆的门,见外公卧室门后挂有一支火药枪。杨某出于好奇,便取出火药枪拿到院坝里玩耍。在玩弄枪的过程中,杨某无意间扣动了火药枪的扳机,只听“嘭”的一声,13岁的张某就倒在了血泊中。事发后,杨某的外婆及时将张某受伤的情况,告诉给了张某的父母亲,并与张某的父母亲将张某护送到了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张某“腹壁、胃前壁、胆囊、左臂散弹击伤,左坐骨神经损伤”。张某出院后,其损伤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张某的父母亲就张某的医疗等费用损失与杨某的父母进行协商。协商中,杨某的父母认为,小娃娃惹事父母亲没有责任,不愿意赔偿。为此,杨某的父母便携同岳父母举家外出,下落不明,与张某的父母不见面。张某的父母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便将杨某的父母亲起诉到旺苍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杨某的父母亲赔偿张某各项损失8456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其监护人父母亲应当承担替代责任。杨某的父母亲在张某的父母亲向其主张权利时,采取逃避的行为,是有不妥。张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此,法院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何恩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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