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恩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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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过两天的内裤 她说“不合身换一条”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2-08-08 浏览量:6
律师点评:穿过两天的内裤 她说“不合身换一条”
律师认为:不能退换
买的衣服、裤子不合身拿到商家退换是很正常的事情,但买回家的内裤试穿之后发现不合身再去换,可就有些尴尬了。
前日,一名女士来到老城建设路七色纺内衣店,称自己前两天购买的内裤穿着不合身,要求退换,但店家认为,内裤之类的衣物一经售出,就不能退换,况且还是穿过的。双方发生争执,最终店家因不想影响自己的生意,无奈为这位顾客更换了内裤。事后,有网友将此事在网上发帖讲述,引起了众多网友的讨论围观。
●现场还原
霸道顾客要退换穿过的内裤
前日下午,一个有趣的帖子出现在某论坛网站上,帖子内容称“本人今天到建设路七色纺去买东西偶遇到既搞笑又气愤的一幕,一个顾客拿着前两天买的东西要求营业员换货,换的居然还是女式的内裤和小男娃的内裤……”
昨日,记者前往事发的七色纺店内了解情况。据该店工作人员唐女士回忆,当日下午6点左右,两位妇女带着一个小男孩前来店内,要求退换一盒M号的女士内裤和一盒小孩的男式内裤,当时工作人员就告诉他们,一经销售的贴身衣服是不得退换的。
“没想到,其中的一个中年妇女说我们态度不好,内裤小了本来就可以换,为什么不换,期间,还扬言说自己是公安局的人之类的话。”在百般解释无果后,怕影响生意,唐女士说只得给女顾客换了。对于退换后的内裤如何处理,唐女士表示不能再次销售了,只得储存下来退回厂家。
●律师点评
消费者不能要求商场退换内裤
对于此顾客的“霸道”行为,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恩乾认为,消费者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且商家和这位消费者订立了口头购买合同,消费者要求退换情况不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范围之类,同时消费者在商店消费时已明确被告知该商品在出售后不能退换,因此并未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商店有提示牌不能退换,该提示不损害消费者利益,是一种合法行为,因此,消费者不能要求商场退换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