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恩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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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第三人,不经债务人同意生效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2-06-08 浏览量:6
债务转移第三人,不经债务人同意生效
法律分析:
债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人是债务人。本案杨仕宝在井下发生死亡事实,其亲属与厂方之间引起了法定的损害赔偿之债。即旺苍县彭家湾煤矿为债务人,杨仕宝的近亲属为债权人。周南勤、张启平以第三人的身份,在该矿法人代表向文魏被拘留,无能力、无条件亲自主持赔偿工作时,本着有利于问题解决,不再扩大纠纷的前提下,同时也为了减轻向文魏的压力,便主动与死者亲属王满顺、王翠英达成书面协议,并约定在向文魏不向他们赔偿时,由其二人自愿承担全部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和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王满顺、王翠英作为债权人同债务人旺苍县彭家湾煤矿以外的第三人周南勤、张启平可通过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进行债务转移,符合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该债务在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时就发生移转。债务转移对债权人并无不利,在一般情况下,不经债务人同意为生效要件。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受法律保护,并对双方均有法律的约束力。本案债务转移合同成立后,第三人周南勤、张启平为新的债务人,王满顺、王翠英为债权人,旺苍县彭家湾煤矿则退出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周南勤、张启平与王满顺、王翠英协议所约定的承担债务的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条件已成就,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事后,周南勤、张启平以种种理由反悔,不同意给付债权人王满顺、王翠英的债务,致使王满顺、王翠英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第三人周南勤、张启平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周南勤、张启平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王满顺、王翠英向周南勤、张启平主张给付18000元和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