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布两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有何“典型”意义?
最高院公布两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有何“典型”意义?
这两期案件,本身确实有一定的典型意义,但是均是以调解结案,应当说,突出反映了审理法院出色的调解能力,对于个案的审理达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是,我认为,这种“典型案例”,只应当在法院内部有“典型”意义,对于社会公众“典型”意义不大,甚至有误导和不良的影响,所以我认为这两起案件,不应当由最高院作为“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
以其中“环球唱片公司、华纳唱片公司和索尼音乐娱乐公司与百度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为例,百度作为目前中国最大的搜索引擎,其一举一动都备受关注,该案中,百度在搜索引擎中对于涉案音乐进行搜索,并在百度页面直接试听、下载,而音乐并不存在百度的服务器内,就是所ν的深度链接。这种直接在自己网站页面就能使用户浏览使用被链接网站内容的做法,给百度做个广告的话,就是“五指不离百度,即能找到你要的一切”,是否侵害作品权利人和被链接网站的权利?应当是权利人、被链接网站、类似百度的网站都极为关心的问题。在公布的该案例中,一审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二审判决是以调解结案,“最终使双方在达成根本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就涉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那ô,是什ô动机让百度予以和解?是迫于二审可能被判侵权的预估压力,还是虽不构成侵权但合作有更大利益?或者是其他方面的原因?也许在案件中,涉案人员都很清楚,但是从公布的案例内容里,找不到明确的答案。是否构成侵权,对于社会公众仍是一头雾水,不同的人可能会从公布的案例内容里推测出不同的结论,这种情况下,“典型案例”,除了告诉法院系统在审理案件中要注重调解之外,还有什ô“典型”意义?
众所周知,“公正”是法院司法活动的核心,而“公正”是建立在查明事实基础上,法官运用法律“分清是非”做出裁判而产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典型案例,不但要对于各级法院的审判有指导意义,更要通过典型案例,对于社会公众的类似行为产生导向引导作用,按照“典型案例”的评判来对自己的类似行为作出预期,以规范自己的行为。所以我认为,最高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无论其他各个方面如何“典型”,Ψ一不能欠缺的是“分清是非”这一“典型”的意义。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两起知识产权典型案 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1-12/21/content_3788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