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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租赁的汽车犯罪法律问题分析

来源:闵彤律师
发布时间:20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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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被告人Z某持本人户籍证明、身份证、驾驶证等身份资料,并由其表弟担保,向S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捷达轿车一辆。后因付不起租金,即想到把该车典当,用当金还租金,故找人伪造了该车的所有凭证,将车开至典当行,得当金3万元。当日,其用当金支付了租金4300元,并办理了续租手续。过了一段时间,Z某又到S公司租赁了一辆轿车,将车当至某典当行,得款3.5万元。不久,Z某到另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轿车,以同样的手法当得当金4万元,后该公司通过车上的GPS,查到了车辆下落,向公安机关报案,将前往典当行办理续当手续的Z某抓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法,诱骗汽车租赁公司继续履行合同,骗取租赁公司财产,并给租赁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有意见认为,典当只是将物的“占有”权能暂时让渡给典当行,所有权仍然归属于所有权人,将租赁车辆典当是否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呢?刑法中所指的“占有”与民事法律规范中所指“占有”是有区别的。民事法律规范中的“占有”是指物的所有权中的一项基本权能,是对物的实际控制和直接管理,所有权还包括使用、处分、收益权能。而刑法中所指的“占有”包括了“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四项权能。将租赁车辆典当,获取非法利益在民法上属于无权处分,不当得利。在刑法意义上则属于非法占有。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观上有使财物脱离其合法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制而由自己进行非法支配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心理。因此,这种将车辆暂时典当保留所有权而与变卖有不同的处分手段,在刑法上并不影响合同诈骗罪的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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