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彤律师

闵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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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综合

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来源:闵彤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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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
(适用于交通事故、民事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以武汉市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为例,计算依据来自武汉市统计局2010年统计年鉴
农村居民人均收入10022.29     生活消费支出 4900.75
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8385.02 消费支出 12710.29
社会平均工资32429
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

伤残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赔偿金额
367700
330930
294160
257390
220620
183850
147080
110310
73540
36770

 
 
残疾赔偿金(农村居民)

伤残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赔偿金额
200440
180396
160352
140308
120264
100220
80176
60132
40088
20044

 
 
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367700           农村居民:200440
 
丧葬费:16214.50
 
工伤赔偿标准
 
一、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支付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三、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一级伤残:24个月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22个月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20个月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18个月本人工资
(二)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5%
四、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五级伤残:16个月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14个月本人工资
   (二)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的60%
经职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湖北省标准:
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4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
五、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湖北省标准:
七级伤残:12个月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10个月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8个月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6个月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湖北省标准:
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4个月,八级伤残为12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六、因公死亡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供养亲属抚恤金总和不得超过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200291实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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