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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房屋租赁期限,出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来源:闵彤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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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武某在某市闹市区购买了一处临街门面,原打算自己做生意,后因故未能起用,便考虑出租给他人。宣某看中此处门面。两人经协商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一年,租金每月2000元。合同期满后,武某口头通知宣某,增加租金,每月2300元。宣某表示同意,即从当月起按每月2300元交纳租金。3个月后,武某再次上调租金,每月2500元,遭宣某拒绝,要求按照原租金标准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协商未果,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某按每月2500元交纳租金,并要求其于两个月内退出房屋。审理中,双方陈述了如下观点:武某提出,双方租赁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仅口头约定了新的租金标准,未约定租赁期,视为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宣某提出,原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原告口头提出涨租金,经协商一致,达成了口头租赁合同,协议有效。原告在未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随意提高租金,是违约行为。
律师点评:《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同学15条规定:“租赁期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案中租赁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签订新的书面租赁合同。当武某提出涨租金每月2300元,双方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但未约定租赁期限。因此,武某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予宣某两个月的宽限期,是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的,但提出按照每月2500元支付租金,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依据,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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