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担保需慎重
来源:闵彤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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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接手一单银行小额贷款清收的案子,债务人已超期4个月未还款。我和银行资产保全人员找到了其中一个连带责任担保人,要求他替债务人承担还款义务。他向我们大吐苦水,他根本就不认识债务人,只是和债务人的大舅子是好朋友,在一个很偶然的场合和债务人认识了。后来债务人向银行贷款,请他为其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他在对没有弄清连带责任担保的法律义务情况下就稀里糊涂地在担保合同上签了字。现在债务人违约不还款,银行向连带责任担保人主张权利,搞得他是有苦难言。
武汉合同专业律师闵彤提醒大家为人提供担保要慎重。《担保法》第十八条对连带责任担保人做了如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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