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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刘秀章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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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支付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16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签订并在施行之后存续劳动合同的有关经济补偿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本单位2007年12月31日前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的标准为:按照2007年12月31日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本条款中工资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前的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计算,但不得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劳动者在本单位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本单位2007年12月31日前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2007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正在生效相关的规定执行。劳动者在本单位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二十日

刘秀章,中共党员,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自执业以来,潜心研究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办理案件时得心应手,成功代理了数百起复杂疑难案件,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刘律师在办理案件时认真负责,细心周到,思路严谨,逻辑清晰,本着“受人至托,忠人之事”的理念,不畏强权,仗义执言,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了当事人的尊严!由于刘律师的工作态度和专业水平,曾获得“天津市人民满意律师称号”。曾任天津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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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秀章
  • 执业律所: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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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201*********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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