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林某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刘斯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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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份左右,唐某某与林某某开始认识后有少量业务往来,林某某称需要唐伦浩为其提供加气混凝土砌砖,由唐某某多次提供加气混凝土砌砖并运输给林某某个人,后经双方对账林某某共欠105890元,期间唐某某多次催账未果。最终,其为唐某某出具了一张抬头为清湖林老板,欠款单合计105890元,扣除支票支付90000元尚欠15890元拥有林某某本人签字及某某建材公司盖章的欠款单。
律师办案
本所接受委托后,分析了本案的焦点,本律师认为林老板应对公司拖欠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林老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系个人独资企业,林老板未参加本案诉讼,未在庭上答辩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应视为财产发生混同,林老板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公司作为证据支票中的出票人,支票无法兑现,我方有权向出票人公司追偿。另抬头为清湖林老板的欠条中亦有公司加盖公章,应视为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两被告皆未到庭,本案也因连带赔偿问题多次开庭,最终本案历经两年时间法院最终支持我方连带赔偿的请求。判定林某某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至此,该案成功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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