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高空抛物坠物责任的要件
来源:刘斯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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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炸伤的受害人在主张“高空抛物坠物责任”时,除了区别“共同危险行为责任”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高空抛掷烟花爆竹所致损害发生于区分所有的高层建筑楼下,如写字楼、商品房等。
二、受害人在遭受损害的一瞬间没有发现抛掷烟花爆竹来自何处具体位置,没有加害人自己出来承认加害行为,也没有第三者在场目击或现场监控发现加害人;抛物轨迹鉴定也无法确定具体加害行为位置及加害人。
三、受害人虽无需证明具体加害人是谁,但仍需证明其遭受的损害系因特定高层建筑内抛掷烟花爆竹所致,而非其他原因引起。
四、责任人的范围限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而不是所有人或管理人,更不是不存在加害可能性的建筑物使用人。
五、被列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也无需作出补偿,而由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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