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德州律师 > 田树森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德州晚报就结婚录像争执采访田树森律师

非原创(转载德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2-04-09 浏览量:16

 

结婚照影楼丢失谁之过?

律师:已构成服务协定,理应适当赔偿

2012年3月30日   06:新闻100℃   稿件来源:德州晚报   作者:陈锟

  晚报讯(记者 陈锟)3月28日,乐陵杨女士拨打本报新闻热线2220000反映,结婚时婚庆典礼上拍的照片几乎都没有洗出来,她找到婚庆公司要求赔偿,对方态度却特别强硬,拒绝赔偿。对此,律师表示,既然杨女士已经付款,婚庆公司理应为丢失照片负责任,如果双方协调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原来,杨女士3月18日举办的婚礼,家里人雇用了一家婚庆公司在结婚当天进行录像拍摄,费用是600元。杨女士表示,当天婚庆公司除了录像,还给拍了很多照片,“我们当天从相机上选了20多张照片,并且当场付了洗照片的钱。”没想到,几天后却被告知照片洗不出来了,“婚庆公司说电脑出了问题,照片基本上都没了,只有一张全家福,给我们洗了20多张。”气愤的杨女士致电婚庆公司想讨个说法,“他们态度很强硬,表示就赔我洗照片的钱,另外再多给我刻一张结婚录像的光盘。”杨女士表示,照片丢失完全是婚庆公司的责任,“照片洗不出来,理应由他们赔偿精神损失。”

    随后,记者电话联系到该婚庆公司负责人苏经理,“当时他们只要求我们负责录像,没说拍照。是他们看到我们当天带着相机去,才要求我们拍照的,这是临时加的要求,即使洗不出来,也不能怪我们。”

    经过记者协调,苏经理表示可以向新人道歉,并为他免费洗照片,“但是机器出了故障,也不是我们的本意,可以为他们再免费拍几张照片,但是不会赔偿所谓的精神损失。”

    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树森说:“即使新人要求拍摄照片的要求是临时加上的,但是付钱则已经构成了服务合同的协定,婚庆公司理应为照片丢失负责任。如果双方私下协调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新闻刊登批准文号:鲁新闻办[2006]16号 鲁ICP备08004060号
德州日报社 主办 网站电话:0534-2562862
德州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 禁止下载使用
田树森律师

田树森律师

服务地区: 山东-德州

服务时间:05:00-24:00

律所机构: 山东乐衡律师事务所

139-5347-7326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