阚凤军律师

阚凤军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

企业厂房租赁法律指引

来源:阚凤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19
人浏览

企业厂房租赁法律指引

 

 

笔者最近处理几单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厂房租赁合同纠纷,发现各方,特别是承租方企业没有重视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风险,最终承担较大损失。基于上述情况,就企业厂房租赁中一些重要问题提出初步的看法与建议,并形成此法律指引,供感兴趣的企业及朋友参考。

 

1.         出租主体的识别与确定

1.1.        厂房的所有人

1.2.        厂房的共有权人

1.3.        厂房的转租人

根据我们此前处理的案例,某些厂房产权证上的所有人是夫妻一方,在此情况下,企业需要确认该厂房真正的产权人,避免其他共有人提出权利主张。另外,根据出租人及承租人之间的约定,承租人可以转租厂房,次承租人需要全面了解原租赁合同,并确定该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等。

 

2.         出租厂房的识别与确定

2.1.        出租厂房的位置,需要结合房产证及有关红线图等确定;

2.2.        出租厂房周边道路通行情况的分析;

2.3.        出租厂房是否通过竣工验收、是否存在其他安全使用的情况;

2.4.        出租厂房是否存在抵押等情形;

2.5.        出租厂房是否存在出租情况;

2.6.        出租厂房是否涉及工程欠款纠纷等;

2.7.        出租厂房的配套设施,包括水、电、气等能够满足工厂运营的需要。

笔者曾经遇到某企业轻信出租方,草率签订租赁合同,后因厂房报建等方面存在瑕疵导致无法通过消防验收等问题,导致企业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承担近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因此,建议企业在操作上述问题过程中,一定要求企业搞生产、设备安装等人员参与,减少某些不确定因素可能带来的影响。另外,某些厂房出租后,周边某些人基本某种目的,阻碍企业车辆的正常通行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一并考虑。

 

3.         租赁使用及用途

3.1.        厂房使用用途不要约定过于明确具体;

3.2.        厂房使用过程可能需要对该厂房进行某些非主体的变更的处理。

如果承租方在厂房租赁合同中,明确厂房的具体用途,如果日后因经营方向的调整等原因,改变原来的用途,可能会与出租方产生争议与分歧。另外,如果需要对厂房做某些改动,一定要在合同签订前予以明确,并通过合同条款界定清楚。

 

4.         厂房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4.1.        厂房交付日期需要设定一些先决条件

4.2.        厂房交付日期需要与租赁期限起算时间密切关联

4.3.        厂房租赁期限一定要与企业预期运营的实践匹配

实践操作中,一些厂房可能存在原承租人尚未清理的产品、设备,厂房的某些部位尚需要进一步完善、厂房的配套设施需要进一步安装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厂房交付标准中予以明确。另外,为提前做好生产准备,企业可能需要先行将设备运至租赁厂房,这就牵涉到租期的起算及设备风险承担等问题。

 

5.         租金的给付及迟延违约

5.1.        定金及押金的给付需要约定清晰

5.2.        租金支付的违约金不易过高,解决合同条件设定要严格

5.3.        租金的调整需要明确

一些企业在承租房屋时向出租方支付相当于6个月租金的款项作为定金或押金,这种情况可能对于承租方处理双方之间租赁纠纷等问题非常不利。租金调整,需要结合地价、房价及周边租金等整体水平联动,必须约定清晰,防止出租方提出过高要求。

 

6.         出租厂房正常使用保证

6.1.        厂房使用过程中不受第三方提出诸如产权、使用权、处分权等争议或诉讼之扰

6.2.        厂房发生非承租方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坏等,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完成维修;

6.3.        必须无条件配合承租方完成有关的手续。

尽管法律上,承租方就所租赁厂房有权优先购买权等,但实践中可能发生其他债权人人为行为影响厂房的正常使用行为等。厂房的安全保证也很重要,必要时,建议双方商定购买一定金额的商业保险,并协商保险费及赔偿金的承担与享受。

 

7.         转租、转让

7.1.        承租方需要明确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转租部分或全部厂房

7.2.        出租方转让厂房需要征得承租方同意并有权优先购买

转租权的享有对承租方是非常必要的。很多情况下,出租方基于各种理由拒绝出租方转租厂房,或者要求分享转租大部分差价等。

  

8.         非双方原因导致租赁合同解除条件及补偿

8.1.        厂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8.2.        该厂房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8.3.        该厂房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8.4.        该厂房在租赁期内被鉴定为危险厂房,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灭失的

上述情况导致合同的解除,各方如何分担风险与责任,需要通过合同条款明确约定。

    

以上内容由阚凤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阚凤军律师咨询。
阚凤军律师
阚凤军律师
帮助过 372人好评: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州中山四路信德商务大厦22-25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阚凤军
  • 执业律所: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1*********02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 地  址:
    广州中山四路信德商务大厦22-2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