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瑶知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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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鉴定收费问题

来源:牟瑶知产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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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最近接触的案件中,几乎个个涉及到司法鉴定,笔迹鉴定、形成时间鉴定、财务会计鉴定等各种各样的均有,因在此前的几个案件中,或是法院委托或是对方申请鉴定,故,我方均未涉及到鉴定收费这块,也不了解在实践中司法鉴定机构到底是如何收费的。但在一个合作纠纷案件中,因涉及到利润的分配,我方提出了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仲裁委委托了某司法鉴定所对公司的财务会计进行司法鉴定,我们开始与鉴定所进行接洽,商谈鉴定收费问题。该鉴定所称应按公司的总资产900万元为标准按2%进行收费,即18万元。这把我以及当事人都吓着了,说不定鉴定结果出来我们得到的还没有18万元,光鉴定费就要缴纳18万元,简直是天文数字。故,我开始查询有关鉴定收费的文件,共有以下几个文件:《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3]163号)、《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4〕271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继续执行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2009年3月16日 川价发〔2009〕54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9〕203号)。通过对这几份文件的认真研究与解读,我确定,在四川地区对于司法会计鉴定收费应是按04年文件所确定的标准来收,03年的文件已被04年的所取代,而该鉴定所的收费标准是结合03、04年的两份文件,各取对自己有利即收费更高的方式进行收费,以04年中基数和03年中比例,得出18万元。我已确定,该鉴定所是在乱收费,为了更进一步的确定,我分别到了省司法厅和省发改委收费处咨询该问题,得到的答复与我的结论是一致的。因此,我建议当事人向仲裁委提出更换鉴定机构,被激怒的当事人义愤填膺的找到仲裁委要求必须更换,我也亲自向仲裁委解释当事人的愤怒以及鉴定所的乱收费,要求更换鉴定所。仲裁委称一旦选定鉴定机构没有确切理由是不能更换的。在协商下,我们同意,三方共同到省发改委咨询司法鉴定收费问题,但鉴定所明确不去。我方陪同仲裁委再次到省发改委得到了我之前一样的答复。在仲裁秘书电话通知鉴定所后,我再到鉴定所,主任的态度完全就变了,说,那就按04年的文件执行。

    写出这个案子的一部分,是想提醒各位同仁或当事人,在遇到司法鉴定收费问题时,在四川地区现行的两个标准是川价发〔2004〕271号川价发〔2009〕203号。若鉴定机构不按该两份文件执行,那么,当事人有权向省发改委、省司法厅投诉,并要求更换鉴定机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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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牟瑶知产
  • 执业律所: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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