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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侵害财产造成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12-26 浏览量:0

依据《民法典》第1184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本条的损失发生时的时间点如何界定?

日常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返还原物纠纷,此类纠纷中又经常出现无权占有他人财产不能返还案例,在无权占有他人财产不能返还的情况,就需要确定损失发生时的时间点。

作为计算财产损失的时间标准,损失发生时是指本条所赔偿的损失发生之时,而不是其他条文所救济的损害发生之时。无权占有他人财产能够返还,侵权人应当返还财产,本条规定的价值赔偿没有适用的余地,不需要按照无权占有之时的市场价格确定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此时,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只是丧失占有,而不是丧失财产本身。

本条所赔偿的损失,是被侵权人因丧失财产本身(不能请求返还)而受到的价值损失,而不是丧失对该财产的占有。因此,损失发生时,是指被侵权人不能请求侵权人返还之时,而不是无权占有之时。《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5项的有类似规定。

无权占有他人财产后又无权处分该财产导致第三人取得该财产,应当赔偿拍卖或者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反映的是无权处分不能返还时的市场价格,而不是无权占有之时的市场价格。

股权转让无效,受让人应当返还受让的股权。受让人已将该股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返还股权在法律上已经不能,受让人只能折价赔偿。此时,损失发生之时应当是第三人取得股权之时,而不应当是受让人应当返还股权之时(前手无效转让发生之时)。

损害赔偿律师认为:现实中,尚有一种侵权人不愿意返还财产的情形,那么该种情形应以什么时间节点作为损失发生时呢?我们认为,应该从侵权人拒绝返还之时作为损失发生之时。本条规定“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说明允许当事人去约定财产损失的计算方式,为了避免纠纷,建议当事人约定相应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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