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某运输毒品案
来源:彭黎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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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某运输毒品罪一案,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余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彭黎文律师接受指定后,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二审中,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等辩护意见。最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除量刑外的辩护意见,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川刑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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