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勇律师

王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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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随义务

来源:王大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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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附随义务

 
  合同的附随义务是相对于合同的主义务而言,是合同的标的、价款等主条款以外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文将试探讨此类义务的具体适用及其意义等一些法律问题。 

   一、合同的通知义务。 

   合同的通知义务,是指在合同签订、履行、终止各阶段,一方将有关合同具体情况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对方,以便对方及时了解合同内容及存在的问题。 

   在合同的订立阶段,该通知义务显得尤为重要,它关系到合同能否成立。我国的《合同法》规定:要约、承诺均采用到达主义,即一方的通知到达对方时要约或承诺生效。要约的撤回、撤销,承诺的撤回均要求一方履行通知义务;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民法通则》、《合同法》均提到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若未履行该义务,则可能应就对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国际贸易中,FOB、CFR也均涉及到买卖双方都要给予对方充分通知的义务,如卖方装船后,应及时通知买方,以使买方及时投保。否则由此造成的买方漏保引起的损失要由卖方负责。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看似简单的通知在合同的各个阶段均扮演着不小的角色,在很多时侯决定了风险的转移及责任的承担。 

   二、合同的保密义务 

   随着高科技的发展,现实中合同所涉及的领域将更多地与商业秘密密切联系。我国的《反不正当竟争法》给商业秘密下的定义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做为一个公司的资产,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任何对其的泄露、窃取将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而现实中此类案子并不少见。 

   在合同关系中,一方理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保守合同中接触到对方的秘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如加工承揽合同中由定作方提供技术图样,承揽方接其要求进行加工;技术转让合同中涉及的专利,技术秘密均要求一方履行保守秘密。不得对其造成非法侵害,否则侵害方要承担侵权责任,甚至刑事上的责任。我国的《反不正当竟争法》第十条具体规定了不得采用的不正当竟争手段。若违反此规定,给被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被侵害人因调查该不正当竟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刑法》第三章第七节的侵犯知识产权罪对此类行为也进行了强有力的打击。 

   三、合同的协助义务 

   合同的订立在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双方的相互信任基础上,信任对方的履约能力及资信,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以相互支持、帮助,共同克服困难,即能更好地实现合同的目的。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特别是在定作方提供技术图样情况下,因为承揽方可能存在对图纸的不了解或本身某些技术不足等情况。定作方若不协助,一来影响了承揽工作的进度,二来可能造成工作无法完成或完成的工作质量不合格。因此而产生不必要纠纷,作为定作方并不是有足够的理由占有优势。同时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即要求一方应积极协助,采取补救措施使损失降低。否则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将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 

   在国际贸易中,一方负责出口清关或进口清关,由于对方是属所在国,对本国的法律、政策较理解,其应积极协助办理清关手续,以便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开展。 

   可见,合同附随义务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关系的成立、稳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做为合同的当事人应给予必要的重视,以减少合同纠纷,顺利实现合同目的,维持双方友好的长久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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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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