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岳阳律师 > 袁伟民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卖主指示司机代收货物尾款未果 拒付运费被判担责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12-25 浏览量:0

卖主指示司机代收货物尾款未果 拒付运费被判担责


  中国法院网讯  “我已经在电话中告诉司机收取竹子尾款8250元抵销部分运费,如果买主不付款就不卸货,司机也答应了。现在司机没有收到货款关我什么事?反正我只承认付4250元的运费,其余8250元让司机找买主要去!”法庭上,被告张三针对原告诉请运费,一副认为有理不以为然的样子。怎料法官当庭宣判,让张三愣住了。

  2023年7月,被告张三通过某货运APP与原告龙某达成《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龙某从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装载竹杆运至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卸货,总运费12500元。双方约定卸完货及时结清运费。

  签单后,龙某按要求起运竹杆。途中,被告张三通过电话告知龙某,买主尚欠其货款8250元未付,要求龙某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先核实买主是否同意支付尾款,如果买主不付尾款的,则不得卸货并可由龙某另行运走处置竹杆,并电话通知张三。

  龙某以为张三与买主已经达成一致协议,遂同意代收尾款并将代收的尾款抵扣部分运费。不料龙某将货物运抵目的地,买主口头同意支付尾款骗取龙某卸货后,以张三的部分竹杆太嫩、太小、有虫蛀等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尾款。

  纠纷产生后,龙某向当地警方报警,但警方认为,龙某无权向买主收取尾款。后龙某要求张三支付运费12500元,但张三认为只应付4250元,双方争执不下,由此成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争执的主要争议焦点实质是上:原、被告双方在运输合同外达成的口头协议,是委托收款关系还是债权转让关系?

  该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被告因需成立的货物运输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愿表示,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原告货物运抵指定地点由收货人接收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被告应依约支付运费。

  关于双方争议的由原告收取货款抵付部分运费的性质问题,该院认为,被告虽在运输前指示由原告收取货物尾款,原告亦予以应承。但原告将货物运抵收货人后,收货人以货物质量问题提出抗辩拒付尾款,此抗辩理由指向的是被告。原告与收货人并未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无法根据被告的指示取得货款以实现运费。

  因此,原、被告的该行为成立的是委托收款关系;同时,原、被告双方也不成立债权转让法律关系,即被告与收货方的货物买卖关系,可能存在质量等可导致货物价款降低或需赔偿的事由,货物尾款是否应当支付尚不能确定,在此前提下如果仍按被告的指示由原告承担收取运费责任,则有失公平。

  故原告在有其他事由无法收取货款抵销运费之前提下,依运输合同仍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因此原告的起诉理据充分,该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与收货人的纠纷,应由被告与收货人协商处理,或由被告依法主张。

  该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张三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龙某支付运费12500元。


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

服务地区: 湖南-岳阳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135-7475-0986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