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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店从未成年人手中收购黄金饰品 被判折价补偿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8-28 浏览量:0

一金店从未成年人手中收购黄金饰品 被判折价补偿

庐江县法院:金店的收购行为具有明显过错,买卖行为无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张震 涂雅丽


  孩子将家中的黄金首饰偷出去卖给金店,家长发现后,以监护人之名提起诉讼,要求金店归还首饰,可首饰已被部分熔炼。近日,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作出判决,认定在没有家长同意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出售黄金首饰的行为无效,被告应当按照起诉之日的金价对原告进行折价补偿。


  2022年12月,张先生无意中发现放在家里的一个黄金吊坠和一条黄金项链不见了。本以为家里遭了贼,经过一番询问,得知是被自己的孩子小军偷偷拿走,卖给位于庐江县庐城镇某商场的一家金店了。


  张先生觉得金店明显在欺负小孩不懂事,低价收购黄金首饰。小军才13周岁,是正在上学的未成年人,在没有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出售黄金首饰的行为是无效的。张先生多次与金店交涉,双方一直未能协商出满意的解决方案。无奈之下,张先生作为小军的监护人,将金店诉至庐江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出卖涉案黄金首饰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该民事法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并不相适应,且该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而金店在明知对方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然从其手中收购黄金首饰,行为具有明显过错,故该买卖行为无效。


  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涉案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被告应当将涉案黄金吊坠及黄金项链予以返还。但因吊坠、项链已被金店不同程度地熔炼,无法复原,丧失其本来的装饰功能,返还原物已经不可能。法院判令被告应当按照起诉之日的金价对原告进行折价补偿。根据中国上海黄金交易所公布的数据,原告起诉之日的现货黄金交易价为每克452.73元。经计算,涉案黄金首饰折价款合计5500余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的4700余元,被告还应当支付原告折价款800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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