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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证据,私加利息,法院:训诫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7-09 浏览量:0

变造证据,私加利息,法院:训诫


  中国法院网讯  想要瞒天过海,想要攫取不正当利益,一时糊涂,将作废借条撕边处理并私自添加了利息条款,变造证据后到法院重复起诉。7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告小聪(化名)进行了训诫。


  A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原告小聪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上未书写利息条款。因双方早在2017年还有一笔40000元借款发生,故于2019年9月6日,双方将两次借款合并结算后重新出具借条,并在2019年1月24日的借条上备注了“2019年9月5日结算完,重新出条,时间在2019年9月6日,9月6日写条为准”字样。后原告小聪于2021年8月起诉A公司,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A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0元,利息75675元。


  2023年4月,原告小聪再次起诉, 要求A公司偿还2019年1月24日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75000元,合计175000元。案件经多次送达才最终送达成功。


  但不知什么原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案件缺席审理。庭审中,原告小聪举证的借条原件及转账凭证等证据十分充分,庭后电话催促法官尽快出判决,看似胜券在握。


  在起草判决书前,承办法官陈影按照审判要求及习惯,查询了当事人的关联案件。结果发现小聪不仅重复起诉,而且提供的主要证据系作废的借条,原告对借条上具有作废效力的备注,进行了撕边处理,并在借条上私自添加了“每个月利息壹仟伍佰元”的字样。


  小聪变造证据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案件审理,严重浪费了审判资源,极易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影响司法权威。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将原告小聪传唤至法院。在铁的证据面前,法官依法对小聪进行了口头训诫。小聪也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当场向法官道歉,写下了《悔过书》。


  (供稿人:李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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