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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付定金未签约 主张返还被驳回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10-13 浏览量:0

买房付定金未签约 主张返还被驳回


  中国法院网讯(沈星杏 时慧明)吴某通过房产中介看上一套房子,支付1万元定金后合同未能成功签订,吴某主张定金返还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法院认为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系因买家的原因未能订立,其无权要求卖家返还已给付的定金1万元,最终驳回吴某诉讼请求。

  倪某在海安市区有一套面积为88.73m²的房屋。2021年年初,倪某将该房屋挂到房产中介处对外出售。吴某通过房产中介获知该房屋信息后欲购买,由于倪某在外地工作,该房屋出售工作便由房产中介工作人员罗某代理,二人通过微信沟通。

  3月19日,吴某与中介罗某商谈好购房相关事项,倪某在微信上确认后,吴某通过中介向倪某银行账户转账1万元,备注“案涉房屋购房定金”,并约定3月20日签订购房合同。

  3月20日当天,吴某未前来签订购房合同,中介罗某沟通了解到系吴某欲更改付款方式及期限。此后双方多次协商合同内容,但吴某方一直未能给出明确的付款方式及期限。3月29日,罗某将草拟的买卖合同微信拍照上传给倪某,再次约定“明天晚上”签订合同。倪某对草拟合同中商定最新付款方式没有异议,再次补充了违约的相关内容,并表示“你跟那边沟通好通知我,明天不定下来,我就直接让别的中介卖了”。

  3月30日,双方仍未按期签订合同。四月中旬,吴某欲再次与倪某沟通购房事宜时,对方未接听电话。同年5月,案涉房屋另行出售。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倪某返还此前支付的定金1万元。

  庭审中,吴某对房屋总价款无异议,但提出自己并未同意中介人员草拟合同上首付款的付款方式及期限,当问及给付期限时,吴某认为,要根据其出售自己房屋的房款到位情况确定。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初步确定了房款及付款期限后,未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缴纳了1万元定金,可见该定金性质是为保证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吴某在约定的签约时间先后提出要更改房款的付款方式以及付款期限,且就首付款的给付期限不能给出明确的时间,又未在房主指定的时间内签约,最终导致双方未签订合同。同时,吴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提出的各项主张。综上,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因吴某的原因未能订立,遂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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