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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设立中的刑事风险提示

来源:谭小吉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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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设立中的刑事风险提示

设立是公司、企业存续的起始阶段,也是公司、企业成立的必经阶段。我国对公司、企业的设立实行登记制度,公司、企业只有在取得合法登记,领取相关证照的前提下,才属于合法成立。因此,在公司、企业的设立过程中,申请登记是一个重要环节,而在这个环节中,申报注册资本及出资又是重中之重,也是最容易引发刑事风险的地带。

所谓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发起人、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合伙人认缴或者认购的资本总额,它是公司、企业民事行为能力、信誉及规模、实力的核心标志。公司,作为一种具有独立财产的法人企业,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如果其注册资本不实或者发起人、股东的出资不到位,就会造成市场经营主体的“先天发育不良”。

总的说来,不论是设立公司还是企业,都应当在具备法定条件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申请设立登记,如果违反这些法定的条件或者程序,相关人员就可能会引发行政处罚的风险。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7条的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法律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的过程中一般不会引发关于注册资本方面的刑事风险,只有设立公司才能引发。我国公司法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都作了最低限额的规定,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还要从其规定。低于最低限额的,就不能取得公司登记。此外,公司发起人、股东还应当按照实际认缴或者认购的注册资本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按法定要求和期限按时足额地缴付注册资本,这是保障公司拥有适当资本的前提,也是发行人、股东的基本义务之一。如果违反这一基本义务,使用虚假登记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或者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都会遭受相应的行政处罚。与设立其他企业不同的是,公司设立中存在以上三种违法行为,不但会引发行政处罚的风险,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这方面的刑事风险具体包括: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依 

罪 

法定刑

 

 

 

 

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第二款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依 

罪 

法定刑

 

 

 

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第二款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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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谭小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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