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可获双重赔偿
来源:赵腾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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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两个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交通事故的发生对公民个人及其家庭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我国在商业保险中对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乃至多重赔偿,其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员及其家属的损失。
由于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而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负责起草《工伤保险条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王丽处长解答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确实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如果是工伤,劳动者当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又构成民事侵权的, 工伤职工可以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即条例认可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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