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双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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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口子女是否以可继承农村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

来源:刘双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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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户口子女是否以可继承农村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

     **村集体组织有老李,其共有两个子女,大学毕业后都留在城市工作,转为城镇户口。后因老李病去世,留下村集体宅基地一处及该土地上一套房产。在继承遗产时,老李的两个子女得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不能由城镇居民使用,而老李的两个子女均为城镇户口,不知能否继承父亲留下的房屋。

该案中,虽然老李的两个子女均已转为城镇户口,但是他们是合法继承人,而且该套房屋也是老李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两子女有权继承父亲留下的房屋。但要他们只能继承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并不享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只是可以基于房屋而继续使用,但不得随意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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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环城西路577号云南省社会科学大厦9楼(五华法院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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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双俊
  • 执业律所: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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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3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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