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医疗不当导致儿子病患缠身,作为母亲能否起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2013年4月21日,原告的儿子黄某因发热到被告医院就诊,接诊医生李某初步诊断急性扁桃体炎。护士曾某遵医嘱对黄某进行头孢唑肟钠静脉输液抗炎治疗,开始出现不适症状。随后黄某又辗转多家医院就诊均无果,病情一度恶化。原告和黄某的父亲多次向相关部门投诉被告医护人员,并以黄某法定代理人的名义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诉讼,该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3)**法少民初第5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的头孢泊污酯药物诊疗行为与黄某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之后,由于黄某病情加重,案件事实出现新的进展,原告于是向法院再次提起医疗损害责任诉讼,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如果原告以自己名义请求法院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诉求能否被法院支持呢?
【威法律师点评】:结合法院查明的事实及认定,本案中原告作为被侵权人黄某的母亲,目睹了儿子从能跑能跳、健康活泼到病患缠身、郁郁寡欢。俗话说,“爱子心切,思子痛楚”,年幼的儿子遭受疾病折磨,哪个母亲在精神上不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和苦楚?但作为一项必须由国家法律明确进行规定的民事经济赔偿权利,精神抚慰金的主张受到法律的明确限制。法律规定仅切实遭受人身损害的被侵权人(本案中的黄某)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原告(本案中黄某的母亲)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无法律依据。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