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的起诉点如何起算?
来源:张晓倦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05
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原告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如其再想起诉离婚,必须六个月以后才可以起诉,除非有新理由、新情况。
但其实六个月的起算点应当从判决书生效后六个月开始计算,也就是被告收到判决书后十五日再加六个月的时间原告才可以再次起诉。当然,如果是被告起诉离婚的话,则不受此六个月的时间限制。
以上内容由张晓倦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晓倦律师咨询。
张晓倦律师
帮助过 9299人好评:88
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9号广东国际大厦A座7楼、1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