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张晓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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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刑事案件,综合

因请病假被解聘是否合理?

来源:张晓倦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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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员工生病,在医疗期内,员工本人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是没有权利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此时,用人单位如果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支付工资、补缴社保;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但二者只能选其一。

       经济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三倍计算)。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员工大病,在法定医疗期之后,如果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此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还需要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及《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对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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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晓倦
  • 执业律所: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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