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沛林律师

陆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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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职业病史,职工维权有法可依。

来源:陆沛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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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最后一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并自公布当日起实施。在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中,用人单位责任更加明确,职业病病人的医疗救治也再次得到加强。

    1、职业病诊断、鉴定可提请仲裁

根据卫生部报告,2010年我国新报告职业病例2.7万余例,比2009年增加50%。而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是职业病防治中的难题之一。根据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此外,我国现有2亿多农民工,其中相当一部分人从事有毒作业。针对他们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固定,甚至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2、卫生部负责制定诊断标准

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后,增加了“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的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角色和作用,对于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的组织优势进行职业病防治,维护劳动者权益有积极作用。

为明确和理顺相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当中的监管职责。修改后的新法将原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明确了职业病防治施行“用人的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3、企业违法成本加大

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材料的责任,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

此外,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力度也有所增加。例如,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可以在警告外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原来的标准是二万元至五万元。而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力度由原来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修改为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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