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三种形态
来源:陆沛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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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即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规定,我国刑法死刑分为三大类:
一、死刑立即执行:
即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采取结束生命的严厉处罚方法,也称为极刑、处决,一般针对穷凶极恶的暴力性犯罪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绑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以及极少数的经济性犯罪和职务犯罪。死刑除了极个别“不死不足以平民愤、手段极其凶残”外应该予以慎用,对不是必须适用死刑的,可以判处其他刑罚;为此自2007年1月后死刑复核权已经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作最终审核认定。
二、死缓限制减刑:
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最低服刑期限一般为25年,即使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的,最低服刑期限也不能少于20年。两年的死刑缓期考验期不包括在内。
三、死缓:
即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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