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沛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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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之参考流程

来源:陆沛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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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受让方需对目标公司进行资信调查
    包括公司资产状况(不动产、动产情况;注册资本情况;公司账户留存的金额情况),公司对外的债权债务情况等等。

二、确定受让公司股权的份额,注资的方式,分红及经营管理权限

三、召开股东会议,制作新的公司章程,及时履行书面的通知义务
    就股权转让的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形成股东会议纪要。如果股东间的股权转让,不受法律限制,只需要签订双方间股权转让协议即可;如果对外转让,则须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是否享受法定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不表示购买的,则视为同意股权转让。

四、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表
  4、提交原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标的、数额,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力的行使情况等);
  5、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6、新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新股东会成立,修改公司章程,决定是否调整经营管理机构);
  7、新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上各股东会决议应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法条参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 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 陆沛林律师  TEL:15302928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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