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沛林律师

陆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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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数额的认定问题

来源:陆沛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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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融合进度加快,我国与非洲、东南亚等国家的交往越发频繁,走私毒品、贩毒、制毒等行为不断从境外渗透到境内,毒品犯罪的隐蔽性更高,毒品种类层出不穷,如何认定毒数额成为处理此类犯罪的关键性问题:

    1、关于购毒者身上搜获的毒品

    只要购毒者供认携带毒品均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处购得,即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否认,结合其他线索照样可全额认定为贩毒数量。

    2、关于随身携带的毒品数量

    如果无证据表明身上所持有毒品用于贩毒、制毒、运毒,数量较大一般应该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否则,一概认定为贩毒、制毒、运毒数量,综合量刑。

    3、关于住所、出租房内搜获的毒品数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事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行为,同时在其住所、出租房、旅馆等居住地发现的毒品数量,应一并计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综合量刑。

    4、关于掺杂、溶解类毒品的数量

    A)涉案毒品通常纯度很少达到80%或以上,通常都是有杂质,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一般直接将贩毒物品的重量直接认定为毒品犯罪数量。

B)对于涉及海洛因的毒品犯罪,根据有关法规精神,海洛因的含量在25%以上的,直接将含毒物品重量认定为毒品数量;含量不够25%的,应当折合成含量为25%的海洛因再行计算毒品数量

C)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及精神,对于某些毒品(如度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等)或者在某种情况时(如为掩护运输而将毒品融入其他物品中),毒品的数量应根据纯度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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