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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记

来源:郑四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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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记

 

律师在承办刑事案件中,有一些比较困惑的问题,比如:

一、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根据西方的自然法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人人都享有某些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如自由、财产、安全等,这些最基本的人权在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都应该得到尊重和体现,

刑事诉讼的目的指向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国家刑罚权的实现,其结果可能导致对被追诉人动用严厉的刑事处罚措施,从而涉及当事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因此,被追诉人会本能的运用一切合法的手段对检控机关的指控予以抵抗,以替自己开脱罪责。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与客户之间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委托关系。由于刑事案件事关当事人的自由甚至是生命是否应当被依法剥夺,这对于任何人来讲都是一生中最为重大的事件,而当事人自身的生命和自由的安全,又直接影响着其家庭甚至各种社会关系。由于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羁押状态,律师一般由其亲属委托,律师费也由亲属支付。所以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与客户之间存在复杂的关系。

我想在承办刑事案件中,律师应该树立一种对客户尽职服务的意识,这也是律师的基本职业操守。由于刑事诉讼解决的是当事人的自由、生命、财产等权利是否应当被剥夺的重大问题,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朋友对案件的关注程度,远远超过其他的法律事务,因此,当事人及其亲属对辩护律师的期望也远远高于处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律师,为此对刑事辩护律师要求较高。

在关于刑事案件的法律咨询中,我听到最多的是:某律师,你看这样的案件,会判几年?这个问题。这时,要认真的倾听客户对事件的描述,因为,这时候我们还只是听客户的一面之词,也不知道办案机关所掌握的证据,因此很难作出全面客观的法律判断,所以应该作出谨慎的解答,绝对不能做虚假承诺和夸大其词的答复。其实,在没有看到卷宗和证据的情况下,律师很难客观的对一个刑事案件作出法律判断。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第三条 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第六条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我个人认为,律师在承办承办刑事案件中,要依法有据、有理有节的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去维护当事人的非法利益,更不要想法设法的使用非法手段去帮当事人开脱罪责。针对当事人或其亲属提出的一些非法要求一定要清晰的表明立场,不要态度暧昧。如果当事人非得坚持让律师做违法的事情,律师应当坚决予以拒绝,即便解除代理关系也在所不惜。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但独立于当事人的意志,也不受公检法机关的影响和制约。辩护律师的观点完全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判断,不能完全依附于当事人。

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亲属会提出一些过高甚至是不法的要求,作为辩护律师应当注意疏导当事人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避免出现矛盾。作为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应该清楚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即使是为了当事人的利益着想,也不能超越法律的底线。

 

二、充分尊重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

在刑事诉讼的活动中,法律对司法机关和律师的分工决定了一种天然的紧张关系。虽然说,律师的辩护是为了让法官更好的兼听则明,查明案件的真相,从而作出客观的裁决。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司法工作人员对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抱有某种情绪的偏见。甚至有些人认为,律师就是麻烦的制造者,律师是来搅浑水的,律师是为了赚钱不择手段的。作为律师,我个人认为一定要凭自己的职业操守、专业知识去勤勉尽职的服务,不要执着于名利和物质财富,要有淡然的心态,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在刑事案件中,作为律师必须认识到,每个警察、检察官、法官手中要处理的案件很多,他们代表的是强大的国家公权力,刑事追诉的目的是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所以作为辩护律师,一定要有良好的心态,去理解并尊重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很多时候,我们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某些刑事案件比较敏感,在侦查阶段,经办民警对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程序抱有某种警惕的心理。害怕律师的介入会对他们的侦查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很早就申请阅卷,可能检察院有时不能如期的安排律师阅卷。出现这种情况时,我个人认为,不宜与司法人员发生正面冲突,在争取法定权利的同时,要充分的理解并配合司法机关的规定,多跑几趟,多问几遍,这样才能争取更好的辩护空间。有时一味的讲法律并不能解决问题。当然,有些时候也需要强势的立场。

尊重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并不等于屈从于司法机关。对于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律师应该依法尽职的提出自己的法律观点,以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不法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的予以抗争。

 

三、要时刻保持风险意识。

刑事案件风险很大,咱们国家还没有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规定律师的职业豁免权。在我国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上,侦查权、检察权的约束机制不够健全,控辩双方的地位严重失衡。因此,某些司法人员对刑事辩护律师的抵触情绪可能会产生一种职业报复心理。在司法实务中,律师被无端刑事追诉的案例时有发生。另外,被害人及其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也会为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带来多种多样的职业风险。比如案卷保密的风险,证人调查的风险。所以刑事辩护律师一定要高度注重风险防范,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最好的方式,就是要依法规范的去从事刑事诉讼活动,不要有越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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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郑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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