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四海律师

郑四海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139-6834-6108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8:00-23:00)
留言咨询

程序正义与刑事司法公正

来源:郑四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17
人浏览
  

简论程序正义与刑事司法公正

 

依法、公正、准确、慎重的办理刑事案件,要求司法机关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的现代刑事诉讼价值观念,这也是现代刑事法治的必然要求。不但要求查明案件的实体真实,而且要求严格依法遵循正当的程序,即刑事诉讼的任何活动必须要严格执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惩罚犯罪是社会普遍正义的要求,是司法机关应尽的职责。现代刑事诉讼理念要求,惩罚犯罪的同时,也要注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要做到惩罚和保障相结合。由于历史和传统的原因,我国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尚未得到充分保障,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等现象时有发生,被告人的辩护未能得到充分保障,疑罪从无的原则没有得到有效实施。

在不同的社会形态和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司法正义的理解并不完全相同。如果将司法证明活动视为工厂加工产品的过程,那么实体正义考察的是工厂生产出来的“产品”,程序正义考察的是该“产品”的“生产工序”。单纯就实体正义而言,无论采取什么工序进行生产,只要认定案情达到了实体法要求就是产品合格,就是正义。而单纯就程序正义而言,无论产品质量如何,只要采取了科学合理的生产工序,符合程序法要求,就是正义。

实践证明,单纯追求实体正义不仅会导致漠视甚至是践踏诉讼参与者的正当权利,而且也会导致司法正义观念的扭曲,片面追求程序正义也是一种误区,因为牺牲了实体正义必然会使司法正义失去其本来的意义。根据程序正义论,一项法律程序或者一次法律实施过程是否具有正当性,不能仅仅看它是否有助于产生正确的结果,而且要看它能否保护一些独立的内在价值。有的学者主张法律程序自身所保护的是建立在社会契约理论基础上的正义价值,有的学者认为法律程序保护的是人的自然权利,基本的自由价值和人的尊严。但无论怎样,法律程序自身的公正、公平合理都被视为与程序所要产生的结果无关的独立价值。

在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应当以保护人权,规范和限制司法权力为基本要求,因此,不得实施侵犯人权的认识活动。另外程序正义的内容和要求即经法律确定,就必须在规范下进行诉讼认识活动,超越程序正义要求的认识活动和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英国在18世纪发展出了自然公平原则,第一个原则是,任何人不得在与自己有关的案件中担任法官,第二原则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美国将正当程序分为实质性正当程序和程序性正当程序。实质性正当程序在于防止政府出现专横和不合理的行为,并保证其制定的法律符合正义的要求。程序性正当程序的核心意思是权力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得到审理,并在审理过程中享有各种诉讼权利。《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了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1、获知被指控的罪名及案由,1、获有充分的时间与便于准备辩护并与辩护人联络,3、获得迅速审判,4、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并获得公设辩护律师的协助,5、有权与对方证人对质,并申请法院传唤他所提出的证人出庭作证,6、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

在任何一个国家中,法律制度都会出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观念的冲突。这些冲突是客观存在的。毋庸讳言,受许多传统价值观念的影响,我国的传统一向是偏重于实体正义,而对程序正义重视不够。然而,现代社会的司法证明活动应该崇尚公正和文明,因此我国改革的方向应加强对人权、权利与程序的保护。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在刑事程序上具体表现为实现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的目标。一方面,追求实体真实的诉讼活动要受到法律程序的种种限制,另一方面,法律程序又保证实体真实的实现。离开了程序正义,实体难以达到真实,或者即使达到了真实,也不过是个别真实,而他所破坏的则是普遍的真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尊重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最终体现了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平衡,是正义原则在法律程序中的体现。

不少学者认为,中国司法实践中相当严重的存在着“重打击,轻保护”的现象,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是被害人,其诉讼权利和人格尊严在国家面前,往往显得有点无足轻重。有关加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保障的观念不仅在司法机关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而且在普通民众中也相当脆弱。其实,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不单纯是为了惩罚犯罪服务的程序法,同时也是从程序上规范国家司法权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特别是人身自由的保障性法律。刑事诉讼法就是调整和平衡国家打击犯罪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相互关系的法律。惩罚犯罪代表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保障人权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以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简要介绍一下西方国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构造:

 

第一、在西方各国的侦查程序中,普遍有一个中立的司法机构进行参与,并负责就所有涉及个人基本权益的事项进行司法授权和审查。在西方各国,如何防止个人的自由、财产、隐私等基本权益受到追诉机构的无理限制或者剥夺,被认为是侦查程序中的主要诉讼问题。为此,各国普遍设立了司法授权和审查机制,也就是让一个不承担侦查和公诉职能的“中立司法机构”对警察和检察官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发布许可令状,并进行合法性审查,无论是拘留、逮捕、审前羁押等,都要由法官作出决定。

第二、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那些权益受到限制或剥夺的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发法院就此事项进行的程序性裁判活动。遭受逮捕、审前羁押、搜查等强制措施的公民,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就可以向法院提起专门的程序性诉讼。如英国的高等法院、美国的联邦上诉法院、德国的州高等法院,直接受理这一类的程序性诉讼,而且允许被羁押者直接向本国最高法院就有关诉讼活动的合法性提出诉讼。接受诉讼的法院一旦进行受理,必须举行专门的听审,在控辩双方的参与下,就有关强制性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权威的判决。

第三、对于检察机构所作的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司法机构可以进行一定的审查。在英国,受到可诉罪指控的被告人有权申请治安法官对起诉进行预审,以确定起诉是否具备充分的理由,防止被告人受到无根据的指控。

第四、法院通过审判,可以对审判前活动的合法性继续进行司法审查。在西方国家,法庭审判不仅是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做出最终裁判的场合,而且还具有审查警察、检察官追诉活动是否合法的功能。

第五、记载控方证据和结论的案卷材料,对法院不具有任何预定的法律效力,法庭可以通过举行直接和言词辩论式的听审,就被告人是否有罪问题做出独立自主的裁判。在英国美国,指控一方不得向法官移送任何案卷材料,作为事实问题的陪审团也不得接触控辩双方的任何证据材料,甚至不得对案情又过多的了解。陪审团和法官完全根据控辩双方当庭进行的举证、质证、辩论来认定事实,得出裁判结论。

……

 

                      ——本文观点,引自陈瑞华教授《刑事诉讼前沿问题》

 

以上内容由郑四海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郑四海律师咨询。
郑四海律师
郑四海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422人好评:1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民生路明湖银座2号楼2001
139-6834-6108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郑四海
  • 执业律所: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71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39-6834-6108
  • 地  址: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民生路明湖银座2号楼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