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解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重点法条导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规定。
【立法背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是一项古老的法律规则。罗马法的《十二铜表法》规定,如果动物致人损害,其所有人负责赔偿,或者把该牲畜交与受害人作为对其的补偿。在我国的古代社会,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也为不同时期的法律所确认。如《秦简、法律问答》中记载,如果因为马受惊或者被人断绊索,吃了他人庄稼,要进行赔偿。近代以来,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的民法典,瑞士债务法,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次》等都对动物致人损害做了规定。如《德国民法典》规定,因动物致人死亡或者伤害人的健康,或者损坏财物时,动物饲养人对受害人因此产生的损害负有赔偿义务。《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动物的所有权人或在利用动物期间对其进行管理的之人,无论动物是在其保管下,还是遗失或者跑走,都要对动物所致损害承担责任,除非证明是意外事件所致。我国民法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
【条文解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的一种直接责任,其加害行为是人的行为与动物行为的复合。人的行为是指人对动物的所有、占有、饲养或者管理,动物的行为是直接的加害行为。两者结合,构成侵权行为。
【归责原则】:民法理论认为动物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是:1、须为饲养的动物;2、须有动物的加害行为;3、须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4、须有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法国规定,动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使用期间,对动物造成的损害,不问该动物是否在其管束之下,或者在走失或者脱逃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责任。法国民法理论对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最初倾向于过错责任原则,后期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本条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目的是要促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认真负责的担负起面的注意、防范义务,以保护公众的安全。
【饲养动物的范围】:关于饲养动物的范围,有的认为不管是什么性质的动物,只要是人工饲养的动物都包括在内。比如,饲养的家畜家禽,饲养的野生动物,公园里饲养的老虎、豹子等。有的认为只要属于在人的控制下,主要依靠人为供给食物生存的动物,都包括在内。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法国等对“动物”的理解是宽泛的理解。通说认为,饲养动物应同时具备:为特定的人所有或者占有;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具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力;依动物自身的特性有可能对他人或者财产造成损害;该动物为家畜、家禽、宠物或者驯养的野兽等。
【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主体】;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是责任主体。动物的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
【抗辩事由】: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抗辩事由是指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事由或者理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免责或者减轻的事由是证明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举证责任倒置】:本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表明了本条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想要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就必须证明被侵权人的损害是因为他自己行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如果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引自 王胜明《侵权责任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