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培杰律师
135-0872-4904
云南富达律师事务所
15329*********433
dlmpj@126.com
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人民街106号(新知图书城对面)
微信扫一扫 关注我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认 定
非原创(自创) 发布时间:2011-08-01 浏览量:281
一、双方或一方的工资、奖金。
二、双方或一方的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双方或一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
六、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以保持原状为原则,价值悬殊时需要补齐差价。但是,如果双方有约定,则遵从约定。
七、军人部分复员费、转业费
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八、婚后所得的礼金、礼物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九、约定不明或无法查实的财产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的,视为夫妻共同所有;难以查实确定财产所有权性质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举证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拼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云南(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13508724904】